杖、杖、行、流、死是我国古代的五种刑罚手段,刑是“五刑”中最轻的,是为轻微犯罪而设置的,处决方式主要是用竹、木板击打犯人的臀部、背部、大腿等。

关于笞刑的方法,《汉书》记载:“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笞杖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刑罚手段,其最早出现在战国时代,直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才被正式纳入到了法定刑罚当中。

虽然笞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者的一种惩戒,但由于当时对刑罚的数量和部位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往往导致受刑者被处以笞刑数百下,很多人因此送命。汉景帝是个宅心仁厚的皇帝,为了避免更多人受笞刑而死,他专门发布了一道命令,对受刑者的受刑部位和受刑数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汉景帝的命令中指出:笞刑要避开胸、腹、腰等要害部位,并且中途不能换人行刑,同时他还规定“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这样既吓唬了受刑者,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笞刑对受刑者造成的伤害。

不过尽管有了明确规定,但执行效果并不好,一些官员为了达到警示众人的目的,或者是收了黑钱,往往还是会采取严厉的惩罚,致使罪犯死亡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直到唐代,这种现象才得以彻底改观。

唐太宗时期,少府监李袭誉向李世民展示了一副《明堂人形图》,该图将人体经络的穴位统统详细地描绘了出来,李世民看到人体经络多集中在胸部和背部,臀部较少,从而联想到了“五刑”之中的笞打,因此他下令以后笞刑只准打臀部,禁止击打其他部位,此举大大降低了受刑者死亡的概率。

虽然笞刑在历史中几经演变和发展,但行刑时脱掉受刑者的裤子这一惯例却自始至终都没有变过,这是为何呢?

这里可能有人认为,古代社会礼法森严,思想保守,将臀部直接暴露于众对受刑者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耻辱,正是为了羞辱受刑者,所以才会脱去他们的裤子。其实这样想是不对的,脱去受刑者的裤子并不是为了对其人格进行羞辱,反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受刑者。

因为在笞刑过程中,受刑者的臀部会被打的皮开肉绽,受刑者如果穿着裤子,碎布就会进入血肉里,这样的话伤口极易感染,这在医疗条件落后的古代是非常致命的,正因如此,施行笞刑时脱去受刑者的裤子便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笞刑是一种非常严酷的刑罚,已经被多数国家废止,目前只存在于东南亚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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