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买卖日渐猖獗,银行卡买卖后,可用于诈骗、传销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今年初,国家领导人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全面落实打防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体责任等。
从2016年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到2020年《国务院“断卡”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行动,无不彰显国家对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决心,但奈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部分银行机构风控意识和手段停滞不前,一是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二是给机构自身带来被处罚的风险等等。
本文从银行账户开立这一阶段为出发点,通过梳理分析使用辅助手段的法规依据、情形和具体方法等,以期能够给银行机构提有价值的参考标准,达到减少问题银行卡的开立,真正践行社会责任。
一、现状分析
近来,关于银行卡开立是否应该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及因此产生投诉到国务院等问题,在银行圈内出现较多的争议。
首先,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不可否认,“拒绝开户”、“不得建立业务关系”等关键词或相关要求,在近年来人民银行下发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本公众号曾发表一篇《拒绝开户有必要,拒绝开户有技巧》,截止目前浏览量已达25万,足以说明银行机构对拒绝开户规定的期待和渴望。相信监管部门也了解到了现状,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相关文件出台,只是目前银行机构一线人员仍觉得不满足。我们应该换一个角度去思考,在“放管服”的大环境下,不断有关于辅助证明、拒绝开户的规定出台,已经证明监管部门在不断推进和改进。
近几年间,如果有心关注互联网关于银行拒绝开户或要求提供辅助证明网贴的朋友,会发现一个明显的变化,在几年前,凡是关于拿着身份证开不了户的帖子、视频,不管是发帖的楼主还是留言的网友,是一窝蜂的怪罪银行,因为社会公众认为,拿了身份证,银行就应该给其开户。但是近两年,网络上此类信息的公众观点,已经有很大的变化,因为反洗钱及“断卡行动”的持续宣传,及电信诈骗的受害者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已经意识到,银行开户把关严的必要性和用心良苦。
同时,央行也在调研个人的反洗钱义务,相信不远的将来,个人反洗钱义务会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可能会很晚,但终究会来的。
其次,央行的态度。据了解,目前各地监管在涉及辅助证明问题上,执行标准不一,那到底人民银行总行对此问题的态度如何?本公众号曾转发两则央行在中国政府网的回复,一则是央行回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风控管理要求,补充审核企业其他文件,一则是央行回复:异地客户办卡提供辅助证明问题。第一则已经非常明确,可以补充审核企业其他文件,第二则原回复中明确到根据反洗钱制度有关规定,请您进一步出具居住证、本地社保缴存证明或务工证明等辅助资料说明您办卡的合理性。因您当时未提供,建设银行网点未给您办卡,影响了您的开户体验,第二则回复中也是认可了建设银行关于辅助证明的做法,只认定了沟通及流程问题影响客户体验,未认定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违反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合乎规定。
二、辅助证明材料及查询工具
(一)辅助证明材料
在银发[2015]392号文中,人民银行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 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 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除了上述辅助证明材料,近来,各家银行在开户尽职调查时,会明确要求客户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单位介绍信、房产证、学生证、工作证明、社区证明、租赁合同、贷款合同、公司章程等。
(二)辅助查询工具
辅助查询工具除了银行机构日常使用的联网核查系统以外,还可以利用移动等电信运营商APP核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天猫、京东等APP核实网购记录的收件地址;微信或支付宝等APP核实社保信息;个人所得税APP核实工作单位名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APP核实14天内到达或途径地等等。
自然人客户信息新增工作单位字段后,个人所得税APP将是一个不错的核实单位名称的软件;对于异地客户,通信大数据行程卡APP及网购记录一定程度上可以核实开户人是否在本地常居住。
上述辅助查询工具只是近来比较新的核实渠道,以往使用较多的辅助核实渠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数据库、企查查等商业数据库。
三、涉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制度梳理
- 2007年2号令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银发[2015]392号文规定: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并规定了几类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规定,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 银发〔2016〕261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 银发〔2017〕117号规定:银行机构应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身份。
- 银发〔2018〕164号规定: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获取的非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综上几条规定,银行机构在开立账户客户尽职调查时,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或通过辅助手段识别客户身份,是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的,所以银行机构应积极充分利用,拓宽客户尽职调查渠道,提高客户尽职调查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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