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30-80元”
有这种好事?
如果你信了并做了
就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宜春某院校学生陈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对方每天只需同步登录微信电脑版,陈某就有40元的报酬。
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很快,陈某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年4月,警方发现,犯罪分子利用陈某的微信号添加了上百个兼职类微信群,发布网络刷单、贷款等诈骗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陈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
近日,袁州公安又发现宜春一些中学、大中专院校学生纷纷出租、出售自己微信给他人使用,且部分学生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多次以每天50元的价格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赚取差价,短短一个月获利超万元。
当然,这些微信号也被犯罪分子用于发布网络刷单、贷款等诈骗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这些学生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
注册微信号是免费的,那有些人为什么要“费尽心思”高价租用别人的微信号呢?
很显然,这其中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说发布虚假广告极有可能是用于违法犯罪,比如电信网络诈骗……
此外,账号使用权离手,意味着用户的信息也将脱离防护,用户的身份被冒用,比如不法分子假借用户的身份向好友借钱、申请贷款,或发布虚假广告施诈等;不仅如此,由于普通用户的实名账号拥有支付功能,而且一般没有异常交易记录,因此很容易被不法团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居多)用于拆分,“洗白”他们非法所得的赃款,以此逃避警方的监控。
以上两个案例并不是个例
不仅是微信号
还包括银行卡等
都成为了买卖租用的对象
8月11日,袁州分局的南庙派出所接到刑侦大队移交线索:某账户涉嫌收取电信诈骗资金198363元人民币。
经核查,该账户属于李某,2016至2020年7月一直由其表姐杨某使用。2020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三哥”以每张银行卡每月收取800元“好处费”为由,让犯罪嫌疑人熊某收购银行卡。随后,熊某联系杨某并承诺每收一张银行卡给500元好处费,杨某遂将包括表弟李某在内的四张银行卡卖给熊某……
警方提醒
1.买卖、出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对公账户一旦发现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将全部被封停。请珍惜个人诚信,远离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
2.出租、出售微信号,出租、出售本人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他人转账获取手续费等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3.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事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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