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德御系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002647.SZ)被证监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一庄家因操纵仁东控股领罚。

证监会网站近日挂出牛散景华操纵仁东控股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景华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操纵83个证券账户,交易仁东控股股票,决定处以罚金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证监会认定的结果,景华一年半眼花缭乱的坐庄操纵,结果是亏损近27亿元。

在2020年12月“庄家崩盘”风波中,仁东控股以14个跌停板带崩“庄股”阵营,震动市场,案件涉及多家券商、融资方。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认为,从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细节来看,景华操纵仁东控股股价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不过目前仅仅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披露景华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

该案是否会被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尚需等待相关部门查证。

操纵期间致使股价最高涨近4倍

在景华之前,仁东控股还有一个前庄家——田文军。2020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的处罚决定书。

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的时间段是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其操纵的结果是亏损1.4亿元。

相比田文军案,景华动用的资金量、账户总量以及在操纵期间的成交量、股价期间涨幅,均远远超过了田文军案,而亏损额也远远超过田文军。

2020年,仁东控股是A股市场的大牛股之一,股价从年初18元左右启动,最高涨至64元。不过,2020年12月,该股股价连续14个跌停板,至2021年2月,股价最低跌至6.98元。

根据证监会调查,景华在一年半内操纵仁东控股买卖的交易量,合计达到了333亿元,而田文军操纵期间的买卖成交总金额,只有41亿元。

与之相对照的是,景华操纵期间,仁东控股股价由13.44元启动,最高涨至64.72元,累计最大涨幅380.48%。而田文军操纵期间,仁东控股股价累计涨幅只有六成多。

第一财经2020年末独家报道,田文军除涉操纵仁东控股外,还因涉嫌掏空金融机构,已被有关方面控制。

根据资料,景华于1977年6月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其投资思路偏爱重组题材,曾因潜伏山水文化一战成名。2016年,曾举牌当时证券简称还是“民盛金科”的仁东控股,也曾出没于*ST成城、*ST皇台,以及冀凯股份等多只重组股。

证监会称,景华在笔录中承认,其投资仁东控股,意图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证监会认为,这充分证明景华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而且景华还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造成股价大幅上涨,这些客观行为和结果,与主观意图相互印证。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景华主要涉及三类操纵违法行为,尽管亏损严重,相关行为仍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其一,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其持有的证券数量占实际流通股份比例较大);其二,对倒操纵。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细节,景华存在大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买卖交易的行为;其三是幌骗,即存在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操纵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不排除后续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许峰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景华的上述操纵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刘云舟律师认为,这主要看景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细节,景华操纵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的规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所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该账户组持有股份数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20.43%。

根据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此外,被操纵的成交量占该股票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据证监会调查,景华操纵的账户组申买量占该股票市场申买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该股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也构成“情节严重”。

刘云舟律师认为,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景华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看,景华的行为应当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符合刑事追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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