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敬告读我头条号文章的网友,每篇文章都要附上同样的后记,目的是坦露写此系列文章的初心和基本手法,如果您已经读过,连这句前言也可略过,直接阅读下面的内容。】
用益物权不是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遮羞布——揭露体制机制弊端 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系列之十一
作者:徐祥临
有一些学者尤其是农口儿的学者型官员,心里赞同农村土地私有,却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并不像另外一些心直口快的学者那样直接说出来,而是打出用益物权的旗号,把农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无限制地深化、硬化,以此取代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捍卫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指出这一点。
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特征有:
1、用益物权人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的内容要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想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需要占有标的物进而使用,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承租人依据合同占有、使用他人的土地或房屋从而获取自身的利益,就属于用益物权。民法设定这项权利,旨在约束所有权人的随意性,保护他人之物利用者的权益,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意义重大。
农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民法明确为用益物权。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是保护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的权益。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和官员看到有机可乘,就把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边界任意扩大,直至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成永远固定给农户,即使承包户无力耕作或不想耕作,集体也不能再收回,农户把承包地出租给他人,租金归承包户,这样,农户就与发包土地的集体没有任何关系了,集体也就在事实上解体了。这就如同房客入住房东的房子后就获得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和出租收益权一样。于是,土地私有化,就以保护农户用益物权的名义变成现实,集体成为徒有其名的土地所有者。
主张土地私有制的人们如此这般解释土地承包权的用益物权,既是对用益物权法理的嘲弄,更是对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宪法规定的嘲弄。其实践后果自然而然十分糟糕:凡是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看成事实上的私人所有权的农村,农户成为一盘散沙,在承包地上乱建住宅者有之,弃耕抛荒者有之,集体穷得一文不名更是司空见惯。相反,那些按照当年农村改革创造的“尊重农村集体经营自主权”经验,基于集体成员民主讨论自发调整土地,尤其是收取承包费用于集体统一经营服务的农村,都呈现出欣欣向荣、共同富裕的喜人景象。
总之,把农村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为了保护农户使用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帮助农户窃取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利。农户不使用承包地,就应该归还给集体重新发包,就像房客不住房子或住房合同到期就应该将房子归还给房东一样。明白了这个基本道理,用益物权就不是在农村推行土地私有化的遮羞布。
【后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是乡村振兴的法宝。要解放思想、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樊篱。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要发扬斗争精神。所以,我在头条号上发表的系列文章,直指多年来形成的体制机制弊端,目的是以斗争姿态推动乡村振兴。但这种斗争,局限在学者与不同观点争辩的范围内。是非曲直,由实践进行检验。这是当年农村改革的初心,不能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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