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该案目前尚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如本判决生效并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大集团进行追偿。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913号】,具体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成文
被告一:张大成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2017年5月26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整,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因借款逾期,吴成文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浙01民初1913号]。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3、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判决如下:
(1)张大成、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归还吴成文借款本金1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张大成、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支付吴成文律师代理费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驳回吴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工大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如本判决生效并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大集团进行追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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