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基金备案流程

2023-04-22 14:13 26次浏览 财经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汪莹

私募备案新规来了!

随着私募行业日益发展壮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适时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规则进行了修订。时隔近两年,今日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

与2018年初发布的上一版须知相比,《备案须知(2019版)》的各项规定更加全面、细化和明确。根据基金君梳理,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

2、厘清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3、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

4、明确募集完毕概念

5、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

6、设置基金存续期限要求

7、细化投资运作要求

8、从严规范关联交易

9、差异化不同类型基金备案要求

10、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

协会表示,修订备案须知,主要是为了全面有效地解决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老问题:一是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作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依然存在且有普遍化趋势;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突出。

同时,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不断涌现:一是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三是私募基金“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多有发生。此外在资管新规的规范下,备案须知亟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基金君从接近协会人士处了解到,发布《备案须知(2019版)》,并不意味着协会收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反,拒绝“伪私募”、规范行业不合规行为,正是为了正本清源,回归基金法本源,营造私募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13.74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45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57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1.14万亿元,其他私募基金1.59万亿元,私募资产配置基金5.36亿元。

1、哪些私募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目前,市场上仍存在不少“伪私募”,《备案须知(2019版)》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明确细化。

五类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的情形: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协会表示,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券、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2、明确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为优化私募行业生态,避免管理人职责失位,更好地发挥托管作用,《备案须知(2019版)》对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托管人:应履行《基金法》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向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对于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须知特别提出,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同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3、清晰界定何为“募集完毕”

根据现有规定,管理人应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针对目前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的普遍性问题,《备案须知(2019版)》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

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协会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的情形发生。

同时在备案完成前,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临时投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4、规范封闭运作,明确扩募条件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不过,考虑到大型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需要,参考境外普遍做法,结合行业意见,协会规定了附条件的例外情形,即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扩募条件如下: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5、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或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5、设置基金存续期要求,不少于5年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协会表示,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同时考虑到短期线的私募基金存在较大名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相冲突。

6、明令禁止刚兑、资金池、投资单元

从规范性角度,《备案须知(2019版)》提出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与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要求趋于一致,在政策层面消除套利空间。

禁止刚性兑付: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禁止投资单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7、从严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控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近年来,部分风险事件暴露出私募基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自融”成为集团化管理人的常见现象。《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须知规定,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披安排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控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8、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安全垫”行为

考虑到不同类型基金投资标的的特点,《备案须知(2019版)》还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作出了差异化规定。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须知规定,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同时,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不过,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间隔期限制。

在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方面,须知规定管理人应统筹考虑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9、防范股权基金中的平行基金利益冲突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非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10、设置过渡期保证平稳过渡

协会表示,由于此次新增条款较多,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

《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前已经进行募集但还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发布前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之后不再办理不符合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

对于前期已备案的从事非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即须知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伪私募,为避免“一刀切”造成集中兑付风险,给出过渡期到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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