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仲xx因与上诉人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2559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7,500元;

2.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70,0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仲xx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担任企业文化总监。仲xx主张深兰公司试用期转正有以下流程:人事部门每月会收集一次全公司未转正名单,分给每部门的HRBP;HRBP与部门负责人会协商哪些员工可以提出转正申请,并联系认为可以转正的员工让其填写(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并签字,HRBP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人事总监及执行副总裁签字才生效;上述表格返还人事部门,由人事通过邮件发送转正员工并抄送部门领导,次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

2019年5月31日,仲x所在部门领导和HRBP通知其可以提出转正申请,仲x遂填写(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并交给HRBP。2019年6月3日HRBP约谈仲x,以超出6个月试用期需要为由要求仲x在该表下方书写“服从公司转正日期”的文字。仲x在HRBP的引导下书写并落款日期“2019年5月31日”(该日期为仲尤红前次递交表格日期),目的是深兰公司明知超过6个月试用期防止发生纠纷。

2019年6月10日,HRBP告知仲x转正申请被驳回。此后仲x多次与深兰公司进行沟通,但深兰公司一直未给予仲x转正,并一直按试用期工资25,000元标准支付工资至2019年7月15日。仲x曾要求返还该表,被HRBP以上交为由拒绝。

2019年7月11日,仲x书面提出辞职,深兰公司未对仲x辞职理由提出异议,故深兰公司应当以转正后工资28,000元X2.5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以3,000元X2.5支付工资差额7,500元。深兰公司主张每个员工入职时即发给(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员工是否转正只需要由部门领导在(试用期)绩效考核表上签字决定即可,然后交由HRBP归档,并不必须另行通知员工;人事部门无权决定转正与否,仅在员工试用期届满或超过时提醒部门补交该表,也不存在人事总监和执行副总裁签批步骤。

仲x、深兰公司约定试用期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4月30日仲尤红试用期届满,其知晓已转正并未延长试用期,其工作内容包括人事范围,掌握(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并发送通知其他人员,但其故意拖延提交该表,直至5月31日仲x自行交给部门领导签字,再由HRBP进行归档。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间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仲x主张深兰公司一直未给予其转正,深兰公司试用期转正流程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人事总监及执行副总裁签字才生效,另外由人事通过邮件发送转正员工并抄送部门领导。深兰公司则认为员工转正只需要由部门领导在(试用期)绩效考核表上签字决定即可,然后交由HRBP归档,也并不必须另行通知;

2019年4月30日仲x试用期届满,其知晓已转正,深兰公司视为仲x于2019年5月1日转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试用期)绩效考核表内容,其中虽在正常转正处打钩,但仲x系于2019年5月31日才填写、签字并书写“服从公司转正审批日期”的字样,深兰公司人事和部门领导也予以签字确认,同时双方也未能对各自主张提供其他确凿证据佐证,故对于仲x关于深兰公司一直未给予其转正的主张以及深兰公司关于视为仲x于2019年5月1日转正的主张均不予采信,认定仲x的转正日期为该表所载的2019年5月31日。仲x另主张其于2019年6月3日在该表下方书写“服从公司转正日期”的文字,仲x未就此提供确凿证据,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

一、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仲x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工资差额7,500元;

二、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仲x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6,783元;

三、驳回仲x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求

仲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深兰公司支付:1.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二审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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