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线上贩卖“泰勒宁”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近些年

一个新名词“泰勒宁”逐步进入公众视线

“啥是氨酚羟考酮呢(泰勒宁)?”

泰勒宁的通用名是氨酚羟考酮片

含有羟考酮(5mg)和

对乙酰氨基酚(325mg)两种组分

其中,羟考酮是强效阿片类镇痛药

对乙酰氨基酚为解热镇痛药

两种组分协同作用

使得1片泰勒宁的镇痛效果

近似于2片吗啡(5mg)

2019年9月1日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贴吧发布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的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该药品。

被告人杨某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氨酚羟考酮20片(每片含有羟考酮5mg),并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药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王某。

经鉴定,杨某向王某出售的氨酚羟考酮片含有羟考酮成分。2019年12月2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21日杨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贩卖按国家规定管制的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大部分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普通型毒品类型上,而易忽视国家对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同于对“毒品”的管理,涉“泰勒宁”案件呈多发态势。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认清危害。尤其是在生病后,谨遵遗嘱,切莫滥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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