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花50多万元委托他人找房源,结果买房不成却要不回钱,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收款人全额退钱。
该案判决生效后,黄某向主办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法院供图
黄某在南宁经营一家烧烤店,陈某经常到店里聚餐,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2018年底,陈某得知黄某想在南宁买房,便称自己可以帮找南宁某单位内部房源,黄某信以为真,于是向陈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019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一份《客户委托书》,约定黄某委托陈某寻找房源。同日,陈某将一份出让方未签字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交给黄某让其签字。此后,黄某又向陈某支付了41.7万余元。后因黄某无法贷款解除合同,可陈某迟迟不肯退房款。
今年1月,黄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51.7万余元购房款。而陈某说,他只收到41.7万余元房款,并未收到定金;他向卖家支付了32万元房款,但卖家只退了22万元;另外,他在帮黄某找房源时交了3万元保证金,这笔钱无法退还。
法院供图。
为了查明事实,主办该案法官对涉案的房主黄某星进行询问。黄某星表示,收到陈某妹妹和母亲转账共计30万元,后因黄某无法在期限内交钱,他便将30万元全部原路退回。
根据黄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称“首付给单位有票的30万+外收款217545,一共517545元减去10万定金,还需要付一共417545元”。由此,法院认定陈某已收到黄某定金和房款共517545元。
至于陈某称已向房主转账32万元,由于黄某不认可和房主的陈述,法院认定,陈某指定其母亲、妹妹向房主转账30万元,该款项已全数退还。对陈某所述的房源保证金,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居间人,负有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及尽力义务,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黄某如实报告。陈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黄某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判决,陈某全额返还黄某购房款51.7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选中介购房该注意哪些?
买房非小事,购房人应尽量选择正规且实力强大的公司,相对减少交易风险。同时警惕合同陷阱,一般中介合同模版由中介公司提供,但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现对己方不公的条款要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在很多案件中,购房者在签订中介合同前对合同内容不细看,简单签字了事,进入诉讼后,往往让其陷入不利境地。
同时,购房人要注意留存证据。一是“承诺”书面化,对于中介口头作出的与合同不一致内容,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果中介不愿意白纸黑字写下来,购房者应谨慎考虑是否要继续签订合同;同时还应仔细审查中介公司员工个人书写的证据内容,并应当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如果未盖公章,应当由公司对该员工个人进行明确授权,否则,中介人员一旦离职,中介公司拒不承认时,也会使购房者在维权时举证不能;二是任何钱款往来,都应选择银行转账,并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同时收款方如不是合同当事人,应当让收款方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签名或盖章。
微信作为证据有哪些要求?
主办该案的唐希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后,还要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也就是当时聊天的手机。有些当事人在更换手机时,将微信聊天记录导入新手机,这样的记录不属于原始载体,有一方不认可时,法院也不会支持。
另外,当事人还需要证明微信使用者的身份,比如头像、手机号等,就是诉讼参与者。手机更新换代很快,当事人如果更换手机,而该部手机上又有类似微信借条等重要证据时,唐法官建议当事人在更换手机前,可以将重要的微信记录内容进行公证。这样在诉讼时,直接出示公证的证据即可。
唐法官还提醒,在提交微信证据时,一定要提供完整的聊天对话。断章取义的内容,在法庭上如果经不起推敲,不会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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