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带延时器的水力警铃5-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时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

2. 干式系统

干式灭火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开启末端试水装置1min内,其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3. 预作用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开启末端试水装置2min内,其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4. 雨淋系统

雨淋灭火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报警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报警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

二、水喷雾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系统灭火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防护冷却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2. 雨淋报警阀组: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报警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报警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报警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三、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响应时间

1)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2)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运行。

3)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运行。

4)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泵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2. 持续喷雾时间

1)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3. 水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30s;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

四、气体灭火系统

1. 二氧化碳

1)全淹没: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扑救固体深位火灾,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2)局部应用: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2. 七氟丙烷

1)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2)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3. IG541

1)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2)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五、泡沫灭火系统

1. 固定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 外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 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局部应用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六、干粉灭火系统

1.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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