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答:1.在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2.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建议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责,避免产生分歧。
问12:如何认定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答: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由劳动者本人签名,同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3.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得到劳动者委托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而未得到劳动者委托授权、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
问13: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1.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要按照劳动者服务期限比例予以扣减支付。
第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劳动者因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辞而别或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问14:用人单位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能否认定仅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因此,为避免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司法实践认为,用人单位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问15: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但用人单位实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权利的,能否得到支持?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除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仍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明确作出的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为避免用人单位违法风险,建议在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让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可以作为争议中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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