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新能源怎么赎回

2023-04-20 07:15 25次浏览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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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活 期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6 年 7 月 28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活期通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304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7 月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交 银施 罗 德活 期通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 交银
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7 月29 日
赎回 起始日 2016 年 7 月29 日
定期 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7 月2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

交银活期通货币A 交银活期通货币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

003042 00304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


注: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
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
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日 常申购 、赎回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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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相
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 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
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
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直销柜台接
受 首 次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5,0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上限 、 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上限, 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 依照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申购的金额、 最低 基金份额保
留余额 以及基金总规模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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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赎回份额高于 0.0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 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满
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
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请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
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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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本基金开通 A 类 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 请方 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 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开
户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
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2 申 购日 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 若遇非工作
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
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申购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5.3 扣 款金 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0.01 元(含 0.01
元) , 扣款金 额最 小单 位可保 留到分 。若 销售 机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规则规 定的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 0.01 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 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
额最低限额为准。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 0.01 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 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
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 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
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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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5.4 扣 款方 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
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
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 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
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5.5 申 购费 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5.6 交易 确认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
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可于 T +2 工作日 (含该日) 起查询申购确
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变 更和 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 申购日、 扣款账户等,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体
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凭证到原
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8 业 务咨 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6. 基 金销 售机构
6.1 场外 销售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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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 仅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 ,www.bocom
投资人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及 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等业务。
6.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6.1.2.1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场外 非直 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 《 交银施罗 德活期
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 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2 办 理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的场外 非 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上 述 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 。
6.2 场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
7.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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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8.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8.2 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的具体时间、流
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如有新增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将届
时另行公告。
8.3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 , www.bocom )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查询。
8.4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8.5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7 月 18 日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7 月 19 日《上海证 券报》和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 券
时报》 上的《 交银 施罗 德活期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投 资人 亦可通 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 银 施 罗 德 活 期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合
同》和《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定风险 请见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十六、 风险揭示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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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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