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上午,柳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得知判决结果的赵某表示服判,对当初贪图便宜盗窃他人财物后悔不已。

事情还要从2017年1月的一天说起。当天赵某和好友兰某相约去柳州市游玩,回柳城凤山的途中,兰某对赵某说道:“最近我想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一个手机,但是我不懂如何操作。“赵某说:”我知道怎么操作,但是你要提供银行卡号码和密码以及你的身份证号码给我。”兰某听了以后心想:“反正银行卡在我手上,你知道卡号和密码也取不出来钱,再说了我们是关系这么好的朋友,你也不会谋我的财。”于是很爽快的将自己的农行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了赵某。

2017年1月25日晚上至1月26日凌晨,兰某的手机连续收到四条短信,兰某拿起手机一看,自己农行卡里的1560元钱竟然被人四次转账走了!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卡里的钱竟然不翼而飞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出生于1998年的赵某虽然年纪不大,却是一个有着多年毒瘾的瘾君子,家人为了防止赵某购买毒品切断了对赵某的经济支援,长期苦于没有毒资的赵某在得知了兰某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之后就动起了歪心思,他将兰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上,通过微信零钱提现的方式,先后四次从兰某的银行卡上转出共计人民币1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退赔了被害人兰英惠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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