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对两个产品的基本功能进行了一个横向的对比,不同情况和需求的人群已经有了自己心目中的“王者”。今天我们就针对于这两种产品更进一步的功能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您对于财富传承有些疑惑的话,可以参考下文中的各项对比结果。
财富保全能力存在一定差距
相信很多人都对于保险可起到避债、免税的功能有所耳闻,而考虑到中国法律体系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这就令两个产品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单纯从法律条款来看,年金险和终身寿都具有避债的作用。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目前有些个别案例已经打破了年金险的避债作用了。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若干解释的第十二条条款规定,年金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拥有自愿权利,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放弃自己的权利(退保或受益)。简单来说,这些法律条款已经对年金险和终身寿的避债功能进行了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列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换句话说以身故或者疾病、伤残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是指符合这一赔付标准的寿险,而年金险的赔付标准并不完全符合这一解释。这就导致了年金险比终身寿更有可能丧失避债功能,当然有些地方法院的规定也在个别情况下剥夺了终身寿的避债功能。
针对于此,我们会在相关产品的攻略文章中详细说明如何可以规避这些风险。单就此项而言,终身寿的财富保全能力还是略大于年金险一些的。
不同的传承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需求
对比两种产品的传承方式可以发现,年金险的传承方式更贴近于赠与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优势在于投保人对于财富的把控度较大,可以通过附加万能账户、分别设立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方式对财富进行尽可能多的控制。具体的实施方法需要根据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来定制不同的保险合同,以确保投保人的财富可以按照其想法进行传承。
反观终身寿险,基于其具备身后传承(给付条件是身故、伤残等)的特点,其传承方式更贴近于法定继承。然而在其产品的设定中,因其并不属于遗产,所以并不受法定继承的影响。该产品的继承权无需公证,整体的传承手续较为便捷,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传承过程中的成本问题。
对于那些有明确需求和目标,但缺乏现金流管理和规划能力的人来说,年金险的传承方式可能会更适用一些。而那些既有明确需求和目标,又有良好的现金流管理和规划能力的人说,终身寿的传承方式则更适用一些。
可随意转换并不那么实用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终身寿产品是可以申请转换为年金险的,并且支持部分转换或全部转换。但市场上并没有年金险转换为寿险的产品,从这一项上来看终身寿险似乎达到了“进可攻退可守”的状态。在实际应用当中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所谓的“可转换”就可以直接理解为“退保重新买”,因此这个功能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实用。众所周知退保就意味着放弃之前交了那么多年的钱和权益,并且有些险种还可能会有罚款之类的限制。而对于终身寿来说,其杠杆率在前期是较高的,随时间推移后逐渐下降。用大白话说,你越早使用终身寿(越早过世或伤残)越划算。那么对于那些尚不能使用终身寿的人群来说,他们是有机会退保后再购买年金险的,毕竟存活时间越长能拿到的钱越多。
在财富君看来,如果有经济实力的话为什么不直接选择两个都买呢?如果没有经济实力的话为什么不一开始就选中一个产品买呢?尽管年金险没有转换功能,但如果真的需要也是可以退保重新买别的。那这个功能的优势到底在哪里呢?这么鸡肋的功能并不能成为产品配置决策的参考项,也不要被这个功能忽悠到。
综合来看,年金险不一定是财富传承的必选项,但终身寿可以被当作必选项进行考虑。但如何更好地使用这两个保险产品,还请关注我们后续的攻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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