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为研究对象, 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依据时间脉络, 回顾了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五个阶段, 总结了各阶段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的规模和主要特征;二是从劳动力转移的外部驱力入手, 梳理了政府在人口流动相关政策上的设置和转变;三是从劳动力转移的内部驱力入手, 分析了农民工在社会心态上的变迁趋势。在此基础上, 展望了中国未来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趋势和方向, 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在劳动力人口管理上需要关注的几点内容。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快速推进, 逐渐松动了以“城—乡二元分割”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结构, 使得规模庞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不断放松束缚的制度变革中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 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的巨大发展, 并改变了整个社会的面貌[1]。从概念上来说, 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包含三层含义, 分别是从农业就业到非农业就业的转移, 从农村生活方式到城市 (镇) 生活方的转变, 从农民身份变为市民的身份的转换[2]。这种变迁既带动了人口空间的再分布, 也改变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格局和城市化水平。并且, 该群体在心理需求、社会认知、价值观和社会行动等方面的变迁也使得民众在社会心态 (Social Mentality) [2]上的特征不断演化, 对我国的社会治理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依据时间脉络, 回顾新中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70年历程, 逐一分析了各历史阶段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化产业转移的规模和特征, 并从人口流动相关政策和社会心态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外部驱力和内部驱力, 最后结合近年来的产业变革, 对非农化转移的未来趋势进行展望, 以期为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一、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规模与变迁趋势
我国在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 农村劳动力 (传统领域) 向非农化产业 (现代领域) 的转移既是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必经之路, 也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曾经或即将经历的一种普遍性变化。1949年以来, 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经济转型, 国家对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政策设置经历了一个先收紧再放开的过程, 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从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模式来看, 可以分为就地 (乡内) 转移和异地 (乡外) 转移两种模式。本文综合分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产业转移的规模、模式、地理空间分布和人口学特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70年大致分成了五个阶段, 各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及其变动趋势如图1所示1。
图1 1978—2018年我国农村非劳动力农化转移的规模 (存量)
(一) 第一阶段:1949—1978年
由于我国在1955年才正式建立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 因而此前并不存在统计口径上严格的劳动力转移。在1962年以前,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入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家庭困难而自发的人口流动, 但由于技术不对口, 许多人并不一定真正实现了非农化转移, 并在政府的管制下陆续回到了农村;其二是政府组织的农村人口流动, 如城市招工和农民支援边疆[4]。《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 中国城镇人口从1952年的7 163万人增加到1957年的9 949万人[5], 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增长都来自农村。而在1962年以后, 由于国家对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逐步被收紧, 农民则很少离开家乡, 并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期。在该时期内, 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几种有限途径包括:城市招工、农民顶班、青年参军和高考分配。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 各地数据较难整合到一起, 从而很难严格地计算该阶段全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具体规模。
(二) 第二阶段:1978—1991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经济转型的推进, 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限制逐渐放松,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从1978年的1 912万人增长到1991年的8 906万人[3]。该时期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 早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多流入附近乡镇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就地转移的特点十分突出, 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渐向大城市流动并扎根, 异地转移的规模和比例逐渐增大[6];第二, 乡亲之间的示范效应明显, 继而带来人口的连锁化迁移, 在一些大城市形成了许多同乡团体与群居村落, 如南京的“河南村”和北京的“浙江村”[7], 盲目流动的现象亦有所凸显;第三, 由于中央政府的区域开发政策重点在东部沿海地区, 这些地区也成为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流入地, 而流出地则聚集于几个人口大省, 如四川、湖南、河北等;第四, 在人口特征上, 男性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女性, 且年龄多集中在15~30岁的青壮年。
(三) 第三阶段:1992—2000年
该时期, 我国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我国非农化转移的总体规模空前, 且转移人口的增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 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我国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的用工需求减少, 致使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增速有所放缓;截至2000年, 非农化转移的规模达到14 965万人[3]。第二, 尽管我国在整个90年代的劳动力非农化转移仍以就地转移为主, 但以“民工潮”为代表的异地转移趋势已越来越凸显[8]。第三, 在地理分布上, 由于我国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均的影响, 剩余劳动力从东向西迁移的特征明显。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和新疆地区形成了“四大流入圈”;中部各省几乎都是劳动力的迁出地[9]。第四, 人口特征仍以青壮年男性为主, 和上一个时期比较类似。
(四) 第四阶段:2001—2011年
该时期, 我国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增速明显, 转移的总体规模从2001年的15 778万人增加到了2011年的25 278万人2。但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我国东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关停, 以致转移劳动力的规模从2007年23 662万的减少到了2008年的23 391万[3]。2010年, 随着我国经济的复苏, 就业形式有所好转, 劳动力转移规模再次增大。第二, 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向中西部转移, 劳动力转移的流入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四大流入圈”外, 还形成了“五小流入中心”。分别是:山东半岛地区、辽中南地区、成渝地区、内蒙中部和天山北翼地区[10]。第三, 新生代所占比例日趋增大, 年轻化、知识化、技能化的特征明显[8]。
(五) 第五阶段:2012年至今
我国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在这个时期增中趋稳, 从2012年的26 261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28 836万人 (见表1) (1) 。同时, 该阶段劳动力转移的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我国转移到异地 (乡以外) 劳动力比例逐渐减少;就地非农化转移的劳动力比例有所上升;在异地转移的劳动力中, 进城的劳动力人数比例亦有所下降;新生代的比例超过半数。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我国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1.5%, 其中“80后”占50.4%;“90后”占43.2%;“00后”占6.4%;50岁以上的农民比占比不断提高3。
表1 我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规模和模式 (2012—2018年)
二、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外部驱力回顾:人口流动相关政策的变迁
(一) 逐步收紧农村劳动力地域转移 (1949—197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我国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是一种自由流动的状态。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4, 1951年, 公安部出台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5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都曾明确提出公民有迁徙自由权。1953年, 我国颁布“一五”计划后, 确立了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 加之土地改革结束, 释放了一部分劳动力, 致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涌入。然而, 由于缺少工业发展所需的相应技术, 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出于待业状态。因此, 1953年4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全国首次颁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7, 强调必须有组织、有计划的调配劳动力, 并要求盲目流动的农民一律还乡。
1955年以后, 国家从户籍入手进一步收紧了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管制, 内务部和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 (6)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7) 、以及《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8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9等, 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至此, 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 包括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 生活用品定量供给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11]。1962年,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 》10, 对人民公社做出了全方位的规定, 形成了“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1975年,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1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一方面, 这种双管齐下的制度堵死了农村劳动力人口入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 又较好地调动了农村劳动力就地开展生产生活的积极性, 初步建立了农村与城市二元隔离的社会格局。
(二) 开放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1978—1991年)
1978年12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 与之相关的改革率先在农村和国有企业中展开。1980年, 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12, 允许私人投资和经营企业, 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打开了政策空间。然而, 由于城乡户籍分割、知情返乡、干部职工落实摘帽等政策性因素, 城镇累计了大量待业人群, 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外部条件还不成熟。因此, 国家仍然陆续颁布了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如在1981年,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13。
自1984年开始, 我国工业化进程和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 从而催生了对城市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国家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做出了新的部署,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革被提上议程。从1984年1月起, 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1984年,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4和由国务院批准, 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15等, 明确地提出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的范围和落户小城镇的要求, 为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政策空间。与此同时, 1984年, 张雨林教授首次使用“农民工”来描述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农民。“农民工”这一群体正式诞生。在之后的几年, 国家根据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各地政府在交通运输、社会治理和劳动力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动态地调整了对劳动力转移的管理。1985年, 国家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 1989年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16, 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17, 1991年,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劝阻农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18等。与20世纪80年代前期相比, 我国该时期的人口政策和劳动政策并没有一刀切地清理农民工, 也通过调控生活资料的市场化程度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扫清了障碍;但鉴于对我国社会化进程中社会成本的考量, 政府在制度设置上仍倾向于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而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异地转移, 各级政府则采取了一种更为谨慎小心的态度[8]。
(三) 限制性控制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 (1992—2000年)
20世纪90年代, 随着我国工业转型与城镇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进, 各种要素资源流动也逐步放开, 并迅速向城市集中。1992年, 随着我国凭票供应制度的基本取消, 农民工进城打工可以用货币自由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进一步清除了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的障碍。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在此背景下, 国家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民工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 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11]。1994年, 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 1995,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20, 1997年, 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21, 允许在县城、集镇就业, 居住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驻户口, 以促进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 使得农村劳动力的异地转移也在规模上迎来了一个高潮。20世纪90年代, 在一些发达地区或下岗再就业人群规模较大的省市, 地方政府通过限制劳动力准入政策来转嫁就业压力[8,12]。同时, 面对中西部政府面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很难就地解决的困境, 中央和当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13]。
总体来说, 20世纪90年代, 我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背景下, 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户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逐渐规范了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制度, 对异地转移采限制性控制的方式;虽不严格管控, 但通过设置劳动力准入政策来调控农民工流入城市的规模。
(四) 保障劳动力异地转移 (2001—2011年)
进入21世纪后, 全球化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日益显现。2001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标志着我国正式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中, 也为沿海地区一系列劳动密集型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此外, 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 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区域性的经济振新策略 (如2000年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2003年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及2005年提出的中部崛起计划) 等, 带来了较大的用工需求, 也使得劳动力的跨省转移日趋频繁, 为政府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 尽管我国农民工的异地转移已成为大势所趋, 但对农民工的的限制性政策仍十分普遍[14], 直到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4年起的“民工荒”爆发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倒逼政府正视农民工受歧视和待遇不公的问题[15]。在此背景下, 国家也对农村劳动力的异地转移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2002年,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和城镇转移, 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16]。2004年, 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22, 以及2006年,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3均明确要求各地政府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 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2010年, 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4首次正式使用“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入方面的相关问题”。相比前一个时期, 政府在政策上更加支持农村劳动力的异地转移, 并在制度设置上从管控取向逐渐发展为服务取向, 将农民工纳入到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项目中, 且服务形式更加人性化。
(五) 多元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 (2012—2019年)
新时代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17], 严格控制大城市的人口规模, 但逐渐开放了中小城市的落户政策, 旨在引导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农业转移人口的的市民化。2014年,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 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25、《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6、《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7和《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28等。
该时期, 我国政策的一个重要转向是, 中央提出并严格督促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态度更坚定, 力度更大, 政策更全面, 落实更彻底。首先, 围绕就业这条线, 这些政策强调要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大学生就业并重, 促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对接, 大力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着力发展家庭服务、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新业态, 在培育发展新动能中开发农民工就业岗位, 大力开展就业扶贫行动和对外劳务合作, 促进农民工多渠道稳定就业;其次, 在权利保障上, 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9, 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 并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等;再者, 中央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公共服务均等化”, 提出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为农民工接受卫生计生服务和享受住房保障等提供便利、放松农民工入城镇落户的条件等;最后, 政府还更加积极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衍生问题, 在政策上为农民工的随迁子女入学和高考提供便利,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增收致富, 推进农村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然而, 从政策的实际效果来看, 则主要取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人”“钱”“权”三个层面的挂钩和对等。一个典型的问题是, 一旦地方政府提供了较好的公共服务, 便会会吸引越来越多农民工流入当地, 进一步增加财政压力, 带来政策上的两难[18]。
另一方面, 随着大城市的产业升级, 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及制造业的转移, 城市的就业空间亦有所减小。一部分在城市生活的农民选择回乡创业, 形成了农村劳动力的“逆回归”。因此, 政府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之外, 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鼓励农村户籍人口在当地就业或就近就业。2015年, 国务院办公厅相继颁布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30和《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31;2016年,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32;2017年, 颁布了《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33。2017年,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三步走”战略目标, 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 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任务, 对在新时代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
三、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内部驱力回顾:农民工社会心态的变迁
我国在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的过程中, 农民工34的心理转变是渐进的生命历程和剧烈的社会变迁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农民工群体从老生代到新生代以及二代农民工的转向, 不同世代和时代的农民工在心理特征上的差异是个体差异、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多重反映。本文通过在知网上搜索诸如“农民工”“城市新移民”“乡城流动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等关键词, 查阅并分析了多篇与该群体的心理特征有关的文献, 得出对农民工心态特征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迁移模式、幸福感、身份认同社会融合和权利抗争。综合来看, 这些研究反映出了非农化转移群体在以下三个维度上的转变。
(一) 从生存型动机转变为发展型动机
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的农民工之所以愿意背井离乡, 从熟悉的农业生转而投入陌生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其核心目标是获取更高的经济回报。随着农民工生活状况的改善, 新生代和第二代农民工对个人发展前途和自由有着更多的追求[20], 转变为以更多元化的发展型需求为主, 如文化、成就感、自我实现、意义感和权利意识等。
本文认为, 导致农民工这种心态变迁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当个人生存和安全的需求被满足了后, 会进一步转向发展性的需求, 如对自尊、意义感和自我实现的探索。因此, 从个体的需求满足层次来看, 这种心理需求的转向是个人生命历程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 从农民工群体的内部特征来说, 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 第二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更高。一方面, 这让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 另一方面, 也让他们有更强烈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面对城乡分裂、收入不平等和社会歧视的问题时, 他们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况且, 这一问题也受到了媒体、学界、社会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 继而使得新生代和第二代农民工群体有更多的渠道表达与自我发展相关的诉求。
学界已有的研究从不同的层面揭示出了农民工群体在发展型需求上的转向。例如, 李培林和田丰[21]的研究发现, 生活压力的变化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 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取向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金晓彤和崔宏静[22]的研究发现, 成就动机可以显著地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 而社会支持的强度和向下社会比较的会进一步增强这种影响的强度。卢晖临和潘毅[23]的研究考察了第二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抗争, 研究结果发现:当他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利益受损无法被缓解和消除时, 他们会产生负面的情绪, 并进一步引发他们的集体抗争。梁土坤[24]的研究发现, 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出现了明显的代际转化, 由经济适应向社会适应、心理适应、制度适应等各个方面转化。
(二) 从乡土认同过渡为半城市认同
王春光[25]指出,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并非是符合户籍政策定义的移民, 仅仅是为了就业临时改变居住地的人。然而, 随着人们迁移时间和迁移模式的改变, 中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经历了一个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的变迁过程, 事实性的移民正在出现, 并因此改变了农民工对自己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的身份认同。对老生代农民工而言, 他们虽然在城市中工作, 但依然如候鸟般往返于城市和乡村;由于早年有务农经验, 且与城市人的生活习惯差别较大, 他们更认可自己的农村人身份。然而,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 很多新生代或者第二代农民工已经没有太多或者完全没有务农的经验;虽然他们已经适应了城里的生活习惯, 但户籍制度的隔阂依然很难让他们成为彻底的城市人。这种农民工与城市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被称为“半城市化”[26]。
与彻底的市民化化相比, 这种“半城市化”或者“半市民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半”上[25]。这意味着, 这些新生代或者第二代农民工虽然长期生活在城市中, 对城市的感情更深, 同时也因为社会文化中“城市人”的身份听上去更高人一等, 以致他们在主观上很希望获得城市居民的地位和身份, 享受市民权利。但在现实中, 农民工并没有被赋予在城市扎根的完整权益, 这种主观期待与客观感受的错位使得他们觉得自己更像半个城市人。具体来说, 这种权利的缺失突出地体现在工作和居住两个方面。由于农民工大多通过老乡介绍等形式从事建筑业、服务业等相对边缘化的工作, 其就业福利是否落到实处主要依赖于就职企业和当地政府, 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同工不同酬、欠薪等问题时有发生。例如, 蔡禾等[27]在研究中考察了从事路桥建设的农民工的薪酬情况, 研究结果显示, 包工头会在工程款无法到位的情况下, 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遵循一种“逆差序格局”的逻辑, 从而将劳资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之相反, 具有城市户籍的劳动者则可以依法享有就业救济、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社会福利,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就业风险。而在居住问题上, 一方面, 农民工有低收入群体和外来人口的双重弱势;另一方面, 面对城市高额的房价, 农民工既难买房, 也难租房, 即使能中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安顿下来, 城市扩张所带来的拆迁常使得他们不得不搬家, 很难彻底安顿下来。并且, 由于不具有本地户籍, 农民工也享受不到城市人口在住房保障上的福利。进入21世纪后, 尽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住房福利, 但这些政策在一些被严格控制人口的大城市中则很难被落实。
目前, 已经有不少实证研究也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新生代农民工或农民工二代的“半城市化认同”现象[23,28,29]。例如, 李培林和田丰[28]通过分析201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 (CSS) 的数据, 比较了老生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在身份认同上的差异, 结果显示:相较于老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对城里人的心理接纳程度更高, 对农村人的心理接纳程度更低。并且, 新生代农民工中有更大比例的人认同自己是城里人。然而, 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 农民工将城市融入和城市人身份等同于一种区隔型的身份, 即认为自己所融入的城市生活并非主流的城市生活, 而是融入社会底层, 也即具有“半城市人”的特征。
(三) 从个体化需求扩展为家庭化需求
随着新生代和第二代农民工成为主体, 家庭化迁移已经取代了个体性的迁移, 成为了农民工在转移劳动力时的主要流动形式。国家卫计委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也显示, 2015年劳动年龄流动人口中, 随着新生代比例超过一半, 流动人口中也有超过一半的家庭中有三人以上的家人生活在同一个城市[30]。由于迁移的属性和特征往往是迁移者社会心态的反映。因此, 这一现象也意味着, 农民工的心理需求已经从个体化的经济需求发展为了家庭化发展的需求。
从该心态变迁的原因来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首先, 从经济理性的层面上来看,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在失业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 迁移被视为改变家庭生活生存状况的理性行为[31]。然而, 早期的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限制和压抑了这种需求, 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推进, 制度化的约束逐渐松绑, 家庭化需求释放了出来。其次, 第一代农民工到城市工作时, 大多是抱着出去闯天下的心态, 对城市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缺少了解, 不敢贸然带着全家搬迁。随着他们积攒了一定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 为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的家庭化迁移建立了一定的基础。最后, 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和乡村的联系较少, 其社会关系网基本迁移到了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的区域, 他们更希望将自己的生活重心转移到城市中, 并带来居住、医疗、入学的一系列需求。
近年来, 许多研究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索和验证。结果比较一致地发现了新生代的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的意愿要高于老生代农民工。例如, 邵岑和张翼[32]采用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提供的2010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了“80前”和“80后”流动人口的家庭迁移行为, 结果显示:相比于80前的流动人口, 流动范围对80后的流动人口的家庭迁移不存在显著影响;而在“80前”的流动人口中, 受教育程度与家庭迁移存在负向的相关;对于“80后的流动人口来说, 受教育程度较高 (尤其是接受了高等教育) 的先行迁移者, 其家庭化迁移的比例也显著高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流动人口。由此得出结论:“80后”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既是一个代际变迁的过程, 也是一个代际继承的过程。盛光华等[33]对2009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 (CHIP) 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家庭年收入对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有显著影响, 但是, 个人月工作收入却对其主观幸福感影响却不显著。杨巧和李鹏举[30]采用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提供的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进行相关研究。结果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要强于老生代农民工, 而在影响因素上, 与家庭发展有关的能力, 如家庭收入、子女现居地、住房属性和养老保险对新生代农民工居留意愿的影响要强于对老生代的影响。
然而, 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是,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在早期的生命历程中存在家庭弱化的现象, 他们一方面和自己的父辈情感较为疏离, 另一方面又因为父母催婚、过早社会化等原因存在一系列早婚早育, 但自身并不完全能具备抚育能力的问题[34]。因此, 即使在新生代农民工或第二代农民工中存在比较突出的家庭化迁移的趋势, 但规模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老人赡养问题得到了缓解, 反而意味着有关该群体的社会心态建设和社会治理都存在更大的挑战。目前, 这还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 亟待研究者们深入挖掘。
四、对未来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趋势分析和展望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水平普遍都在80%以上, 而截至2018年, 中国人口城市化水平还不到60%, 中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还有相当大的空间。然而, 如果从我国劳动力人口的现实分布来看, 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呈规模现出逐年递减的态势, 这会使得农业发展的前景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另一方面, 由于农村人口中青壮年及新生人口不断下降, 能够释放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也不容乐观。童玉芬等[35]利用中国统计年鉴和第五次人口普查等数据, 综合测算了中国未来20年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潜力。结果显示:在扣除了农业需要的劳动力之后, 可用于非农化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会逐渐减少, 从2010年的3.1亿~3.5亿下降到2030年的1亿~2.5亿;如果扣除未来实际可能发生的劳动力转移规模, 则农村可供转移的非农化劳动力总潜力将在2020年左右耗尽。
从劳动力非农化转移模式长期趋势看, 近年来第三产业对就业的影响程度最大, 吸纳就业能力最强, 但第二产业的就业贡献率和就业弹性指标也在快速上升, 甚至超过第三产业[36]。然而, 随着我国可供非农化转移的劳动力总潜力大幅下降,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很可能在中长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 随着我国可被供给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人数逐年减少, 完全以人口红利及价格优势来参与劳动力资源的全球配置的生产模式面临失效。正如李培林[37]所指出, 如何进行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以解决招工难的问题, 将是未来中国社会在新成长阶段面临的重大变化和挑战。另一方面,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 农民工群体内部也逐步分化, 分布在范围广泛的职业群体中[38]。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影响之下,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下的劳动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使得不同职业类型的农民工受到不同的挑战。例如, 在零工经济 (gig-economy) 快速发展的影响下, 劳动方式和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传统的工作模式相比, 弹性化的用工模式给劳动者带来了更高的自主权、自由度、灵活度及和劳动供需的优质匹配, 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渠道或改变职业类型的机会 (如从受雇转变为自雇) ;另一方面, 劳动者不得不面对工作量不足导致的工资不稳定、工作时间无限制延长和社会保障缺位等困境[39]。而在我国, 随着平台经济大幅扩张, 网络外卖送餐员、“潮汐工”、滴滴司机、微商、淘宝店主等行业正在吸引大量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不断变迁的劳动模式下, 如何既保护社会再生产的效率, 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提高农民工的市民化水平, 将是未来一段时期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 本文认为, 针对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的社会治理, 政府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加快已经转移和即将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从职业的非农化到身份的市民化的转变, 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改革等方面入手, 保证已经转移了的农村劳动力能够切实享有享受城镇市民的待遇和各项基本权益, 加速人口城市化水平的实际提高;其次, 进一步认识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以释放出更多的剩余劳动力, 从劳动力规模上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第三, 关注新型的劳动力形态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打破原有单位固有的社会保障参与渠道, 对该群体实行多元化、灵活化的保障机制, 以进一步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后进行社会再生产的效率;最后, 应特别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在家庭发展能力弱化上的问题, 从婚恋教育、社工服务、社区建设等多个层面关注该群体的心态健康和家庭和谐, 为我国未来劳动力人口的身心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 陈咏媛 (1985—) , 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6CSH045)
来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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