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7月4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石阡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县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遵义市播州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发现,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采地热水,石阡县国土局对此一直未作出有效监管措施,怠于履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16年6月,石阡县检察院对石阡县国土局怠于履职的行为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并审查,并于同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在未办理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石阡县开采地热矿泉水,加工成桶装、瓶装矿泉水进行商业销售属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石阡县国土局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但一直未作出有效措施。

由于一直未履行监管职责,法院支持石阡县检察院请求判令石阡县国土局对公司违法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判令石阡县国土局一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判决结果,石阡县国土局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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