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庄奎龙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所有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其他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庄奎龙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168,560,000股(含本数),其中,庄奎龙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含本数)。若本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7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6、本次发行对象中,庄奎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因此,庄奎龙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7、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7年4月上市后将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计划》(2017年—2019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9、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末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数据换算时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化纤产业的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化纤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布局调整和重组继续深入,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国内市场的强劲需求及产业后发优势,使化纤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竞争力明显提高。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化纤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化纤工业已成长为一个品种基本齐全、比例大体合理、生产颇具规模的工业体系。但仍存在产业创新投入偏低,创新型人才缺乏,综合创新能力较弱;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国际比较优势削弱;中高端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部分行业存在阶段性、结构性产能过剩等问题。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指出,到2025年,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2016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为重点,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形成发展新动能,创造竞争新优势,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初步建成纺织强国。

公司作为国内化纤产业的主要成员之一,肩负着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的重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高质量差别化涤纶长丝的产能,增加了产品丰富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制造强国战略的目标,满足了国家建设纺织强国的需要。

2、以涤纶长丝为代表的涤纶产业市场前景良好

纵观我国涤纶产业发展史,2000年至2014年是涤纶长丝行业的高成长期,尤其是2012年前后,行业年产能增幅均超过了10%。然而,大量新增产能的投放和扩张与下游需求增速放缓相叠加使行业产能过剩,导致行业增速放缓,盈利下降,至2016年,全国涤纶长丝产能约为3,457万吨/年,产能增速仅为3.61%。

2016年以来,宏观经济环境有所改善,国内外纺织市场需求增速逐年提升,涤纶长丝行业经历连续三年产能扩张速度放缓,受淘汰老旧产能出清,“供给侧改革”措施的影响下,开始进入景气周期,涤纶长丝行业产能利用率从2014年的72%逐年增加至2017年的82%,并且基本维持稳定。

随着涤纶长丝行业盈利水平的提高,2018年产业开始重新进入扩能周期,预计2018-2019年将新增产能250-300万吨/年,与新增需求基本保持平衡。不过本次产能扩张集中在行业内头部企业,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3、PTA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

精对苯二甲酸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简称PTA。其下游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学纤维、轻工、电子、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PTA产业链由上游的对二甲苯(PX)、PTA和下游的聚酯(PET)构成。

PTA产能较下游聚酯市场需求存在不足是PTA生产厂商利润规模有望扩大的因素之一。从需求端来看,受益于服装行业的复苏和原生聚酯需求的增加,PTA下游聚酯行业保持景气将是拉动PTA需求向好的主要动力。2017年聚酯产量达到约4,100万吨,对应PTA需求3,506万吨,同比增长11.4%。2018年上半年聚酯行情持续向好,涤纶纤维、聚酯瓶片产量同比增幅分别达到12%和14%,预计2018年全年聚酯产量增长率将超过14.1%,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从供给端来看,经过了2014-2016年的市场萎靡和行业调整之后,未来两年内PTA的产能增长放缓,不及需求增长的速度,预计2020年之前PTA供给量仍然趋紧。

除了PTA自身供需关系趋紧因素之外,PTA上游原料产能扩张带来的PTA生产成本降低也是PTA生产厂商利润规模有望扩大的重要原因。PX作为PTA的主要原料,其费用在PTA的生产成本中占比超过90%。然而,2017年我国国内PX产能仅有1,399万吨,对应产量1,000万吨,而2017年PTA产量3,455万吨,对应PX需求2,263万吨,存在1,263万吨的需求缺口,自给度仅有44.2%,产品定价权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为了改变PX高度依赖进口的局面,我国“十三五”规划将PX列为重点产品,聚酯、PTA龙头企业也纷纷向上游布局产业链一体化,国内一些大型PX装置将由2018年开始逐渐释放产能。预计到2020年国内合计将新增PX产能2,130万吨,总产能增至3,529万吨,可以支撑约5,388万吨的PTA产能。PX产能扩张导致利润将向下游PTA生产企业转移。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目前,民用涤纶长丝行业市场集中度有待提高。以 2017 年产量计,按照涤纶长丝行业产能前三排名,桐昆股份、本公司、盛虹集团产能分别为460万吨、273万吨、185万吨,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5.33%、9.00%、6.17%。虽然行业龙头的生产规模均在不断扩大,但目前,我国涤纶长丝行业集中度仍有待提高,行业龙头的市场占有率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年产56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新材料项目的建成将提高公司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龙头地位。

2、向上延伸公司产业链布局,有效降低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涤纶长丝行业上游产业链如下:

其中原油、石脑油、二甲苯属于炼油业务,PX和PTA属于石化行业,聚酯、POY、DTY和FDY属于涤纶长丝行业。

近年来,向上游PTA石化产业发展,打造集炼油—石化—涤纶长丝生产为一体的产业链,已成为行业主要发展趋势,如桐昆股份、荣盛石化、恒逸石化等公司均已具备PTA产能,在炼油—石化—涤纶长丝产业链上至少占据2个关键环节。

本公司在PTA石化业务领域布局较晚。本次通过独山能源年产220万吨PTA项目的实施,公司涤纶长丝生产业务将拥有稳定的主原料供给,减少与原料供应商之间的价格博弈,产品成本受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得以减少,可以有效降低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3、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公司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较大,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融资手段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保持良好的财务和资本结构。虽然目前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获取资金的渠道畅通,但大量增加项目建设贷款将大大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偿债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有效解决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缺口,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制财务费用,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庄奎龙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庄奎龙。庄奎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奎龙、屈凤琪和庄耀中,庄奎龙直接持有公司26.84%的股份,并通过恒聚投资、中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3.00%的股份;屈凤琪为庄奎龙妻子,直接持有公司8.62%的股份;庄耀中为庄奎龙与屈凤琪之子,通过尚聚投资、诚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4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72.94%股份。

除庄奎龙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其与公司的关系。

四、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庄奎龙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所有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其中,庄奎龙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

所有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168,560,000股(含本数),其中,庄奎龙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含本数)。若本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股票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庄奎龙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7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中,庄奎龙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因此,庄奎龙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方的事项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较发行前有所下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奎龙、屈凤琪和庄耀中。庄奎龙直接持有公司26.84%的股份,并通过恒聚投资、中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3.00%的股份;屈凤琪为庄奎龙妻子,直接持有公司8.62%的股份;庄耀中为庄奎龙与屈凤琪之子,通过尚聚投资、诚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4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72.94%股份。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168,560,00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的比例不低于60.78%,仍为控制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预案已于2018年10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申报。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庄奎龙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庄奎龙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庄奎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庄奎龙,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身份证号:33042519620615****,住所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

(二)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庄奎龙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庄奎龙及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前,庄奎龙及实际控制人除控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未控制其他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

2、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庄奎龙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庄奎龙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庄奎龙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均已披露并公告。

(四)发行对象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庄奎龙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庄奎龙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奎龙于2018年10月22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新凤鸣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新凤鸣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庄奎龙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庄奎龙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凤鸣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认购新凤鸣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数量

新凤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168,560,000股(含本数)。若新凤鸣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庄奎龙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凤鸣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超过新凤鸣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总量的10%(含本数)。

(四)认购款缴付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新凤鸣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庄奎龙发出《缴款通知书》,庄奎龙不可撤销地根据《缴款通知书》和本协议的规定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新凤鸣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股票限售期

庄奎龙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经庄奎龙签署、新凤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经新凤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新凤鸣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核准本次发行;

(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若庄奎龙未按新凤鸣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时间及时支付认购款导致本次发行失败,则庄奎龙应向新凤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依据本协议及本次发行最终方案确定的庄奎龙应支付的股份认购款金额的10%;此外,庄奎龙还应赔偿新凤鸣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新凤鸣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追索违约责任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合理违约赔偿金等一切损失。

若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未在前述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单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追索违约责任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合理违约赔偿金等一切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新凤鸣股东大会通过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新凤鸣违约。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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