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征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公告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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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贯彻了国家、省最新出台的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是根据机构编制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职责;
三是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范畴,体现“职权法定”;
四是依据《价格法》有关条款,重申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提供质价相符的停车服务;
五是根据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应当配备计时计费设施”的规定,删除了停车场白天计次收费的有关条款。计时收费体现“多占用多付费”,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减少消费纠纷;
六是调整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跨时段计费办法。白天停车时长按30分钟折算计费单元后,剩余时长与夜间时长总计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一个计费单元费用和夜间费用。按照这一规则,最多可为消费者增加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对于夜间停放后未及时驶离的,按白天和夜间分别计费,督促消费者遵守规则,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七是删除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条款,倡导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支付效率,契合了快捷支付方式日益发达的时代特点。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对《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九楼东区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联系人:姜波,电话:8090823,邮编:261000,邮箱:wfsfgwjggLk@wf.。
附件: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其中第五、六、七条指出
删除了停车场白天计次收费的有关条款
计时收费体现“多占用多付费”
调整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跨时段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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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停车时长按30分钟折算计费单元后,剩余时长与夜间时长总计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一个计费单元费用和夜间费用。按照这一规则,最多可为消费者增加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对于夜间停放后未及时驶离的,按白天和夜间分别计费,督促消费者遵守规则,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删除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条款
倡导全面推行电子计费
… …
公告附件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以下简称《办法》)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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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各类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职能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等实行等级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公共立体停车场、事故停车场和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独制定。
第八条 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机场、码头、车站、体育文化场馆、政府指导价景区、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集贸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定价的依据是停车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十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经确认后,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相应收费等级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收费标准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备案)表;
(二)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事故停车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对使用“ETC”付费车辆实行八五折优惠。
第十二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服务计费区分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白天从7时到19时,采用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按分钟、小时、天、月、年);夜间从19时(不含)到次日7时(不含),采用计次收费方式计费。
停放时长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长(次)计费。
停车场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小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时,应采用计次收费方式计费。
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除占用道路停车场、泊位),停车时长超过30分钟且未跨时段的,白天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元,折算后剩余时长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夜间按次计费。
停车时长超过30分钟且跨时段的,白天停车时长折算计费单元后,剩余时长与夜间时长合计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白天一个计费单元和夜间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分别按白天与夜间收费。
第十四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泊位)按实际停车时长(次)计费,白天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场所设立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超过部分的停车时长计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就诊就医人员凭医疗机构当日出具的下列凭证之一,免收当日当次停车服务费:
(一)门诊诊疗凭证,包括挂号缴费票据、门诊治疗缴费票据、取药缴费票据等;
(二)一次缴费分次治疗(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等)或者住院治疗凭证,包括住院押金缴款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等。
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采取书面告知形式,做好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免费办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备案后,一年之内不得重复备案。
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标价、价格歧视、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提倡对“ETC”付费车辆、新能源汽车等实行更优惠的停车服务费减免政策。
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对即进即出未实际停放的车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所有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停车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车辆停放后,经营者应当记录车辆的车牌号码、停放日期、停放起始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除事故停车场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警车和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停车场是指停放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立体停车场是指在地上或地下公共场所,用构筑物搭建的不少于两层停车平面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占用道路停车场(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是指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4号)即行废止。
附件: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备案)表
《办法》指出
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
等快捷收费方式
对使用“ETC”付费车辆
实行八五折优惠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
不超过2小时的
免收停车服务费
来源:壹点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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