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张某在某后勤保障服务公司工作,报酬按天计算,每月中旬予以发放。自2016年起,该后勤公司与张某每年签订《劳务协议书》,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款项,备注为工资。2019年12月,因张某需要办理住院家属的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遂找该公司开具了一份“个人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张某为我公司职工,自2010年起在我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该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2021年2月,因该后勤保障服务公司要将张某转到其他公司,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张某主张

公司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可以证明张某在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金额,公司虽签订了《劳务协议书》,但实际是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自2010年至2021年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相关福利,并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

收入证明的开具,仅是公司为张某作为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提供证明予以的方便,与实际不相符,且张某系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因此,张某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能否仅凭“个人收入证明”的记载,而认定双方之间所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处理结果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依附、行政隶属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特征。

在本案中,经庭审调查,对于双方的主体资格、业务构成等形式要件,均无异议;同时,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从规章制度的遵守、劳动管理的接受、指示命令的服从和工作安排的遵从等方面,可以认定该后勤公司对张某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但本案中,关于张某与该后勤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期间,仍需谨慎认定。虽“收入证明”记载张某自2010年起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但经庭审调查,该“收入证明”中工资收入与张某自己提交的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所示的工资金额相差较大,不合常理,且双方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关系的履行情况,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仅支持了张某2016年至2021年期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驳回了张某超过该段期间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条索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启示建议

收入证明是公民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于工资报酬等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被用于签证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业务。收入证明因盖有公司印章,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和较高的证明效力。

如果仅有“收入证明”,

能否就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收入证明”,

来全部认定所记载的

有关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及能够提交的有关凭证综合判断。

认定劳动关系参照凭证

在实践案例中,不少用人单位或不以为意,或碍于人情不好拒绝,或基于其他各种理由,而开具虚假、不真实的收入证明或工作证明,最终往往因低估其中的法律风险而承担了各种不利“法律苦果”。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据实准确办理,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样,不仅可以帮到职工,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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