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允许的。但是,如何规范开展信用合作,避免产生非法集资的嫌疑,一直以来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干合作社不是开银行,只有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坚持信用合作的原则,实现民主管理和普惠社员的目标,才能规避政策、金融方面的风险,实现长久良性发展。
总体来说,需要有五项注意:
注意一:限于成员内部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都应该严格限定于本社成员,不能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成员要以产业和服务为纽带,能够利用本社的服务和设施,能够产生交易,这是合作社吸纳社员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开展信用合作的物质基础。
注意二:服务产业发展
农民合作社发放给社员的资金,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也就是信用合作主要用于满足本社成员的生产性需要,对于生活贷款要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服务产业发展既是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命所在,也是控制风险的理性选择,同时产业的发展也能扩大信用合作的资金池。
注意三:吸股不吸储
农民合作社筹集和吸收的资金,要以农民自愿缴纳为原则,缴纳时间和数额应该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设定,而不应该模仿银行的模式,不应该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这是目前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一个主要参考依据。农民合作社筹集信用合作的资金,要设置期限和目标额度,不是随时每天都吸收股金,而是根据社员的借款需要,设定筹资总量目标,这是合作社与银行的重大区别。银行随时可以吸收存款,但合作社不可以。
注意四:分红不分息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产生的收益,是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的,也就是说合作社不能事先与入股社员约定分红比例,比如10%的分红率。这也是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否正规的一个依据。根据农民合作社“收益共享、分险共担”的原则,凡是参与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成员,都是愿意独立承担经济风险的,他们愿意入股到合作社,也就意味着他是合作社的一分子,有了收益按股分配,有了分配按股承担。这也是合作社与银行业务的区别。
注意五:风险可掌控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和预防各项风险,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办法有提取风险金,与其他合作社互保,与银行合作,寻求政策性保险等。合作社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把控信用合作的风险对合作社来说重要性极为重大。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社是一件大好事,于国于家于民都有利,问题是要把这件事要干好,需要做到懂农民、懂政策、懂经营,少一样都会出问题。把握以上五项注意,可以有效掌握政策红线,尽量做到农民乐意、政府满意、合作社愿意,做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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