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建字〔2020〕18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条款修订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和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部在2011年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予以规范,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但是,由于先行支付是一项创新的制度安排,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代位追偿风险、审计风险等。比如第三人故意逃避支付责任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处罚措施,来自第三人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将加大先行垫付后的追偿风险。

您提出的删除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的条款,由政府补贴等方式设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将对此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社会保险法修订时积极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在此之前我们也将积极完善政策、细化流程,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切实贯彻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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