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作者 l Amy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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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处罚一例境内居民移民后的返程投资外汇违规案例,

△图:2019.5.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为何“真外资”汇出利润,仍构成逃汇?具体看。

1、首例移民后变“真外资”仍被罚

首例移民后变“真外资”,但汇出利润仍作为逃汇被罚的,是重庆乡村基的实际控制人李红夫妇。

具体怎么回事?

2007年,李红夫妇曾在境外设了个开曼SPV,开曼SPV于2010年在美股上市。

△图:乡村基上市前股权架构(招股书,2010年)

当时,通过开曼SPV返程投资重庆乡村基时,李红夫妇还是中国人,也按规定办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但是,随着2012年,李红夫妇移民新加坡,

外汇局认为移民导致了返程投资“摘帽”,应换成外商直接投资,而李红夫妇并未办理外商直投登记,

后面乡村基私有化退市(2016年),开曼SPV顶层李红夫妇股权架构变化,李红夫妇可能也未去办理外商直投变更登记。

以此,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此次被罚,李红夫妇也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

移民后不去办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境外持股变化也未办变更,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外管一查发现移民了,“假外资”变“真外资”了没登记,这是逃汇啊。

2、首例真的“假外资”被罚

事实上,对境内居民的海外SPV壳公司下手,从去年就开始了,

去年10月,国家外汇局就首次处罚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企业)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两例都是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及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

△图:2018.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事实上,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就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很久远了,

△图:被罚的两起,一个2005年就返程投回的,一个是2008年

此次被罚,都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境内公司向境外分红汇出利润)

即都是境内个人偷偷在境外设SPV壳公司,壳公司又返程在境内设了个外商投资企业,而设立时的外汇登记,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和背后的境内控制人,

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了,外管往上一追查,哎呦,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呐。

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和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就向境外汇利润,违反了外汇局37号文(原75号文)下返程投资规定,构成逃汇被罚。

△图: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规定

3、都属逃汇

两类首例一开,绝不寻常,

这意味着,不管你是“假外资”还是“真外资”,只要外汇不登记或登记不合规,比如隐瞒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汇出利润时都得栽,都是逃汇。。。

事实上,现实中大多境内个人也都是这两种情况,

要么是“假外资”形式返程投回来,未做返程投资登记,未如实披露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或者境外股份换手未报备;要么是移民了,“假外资”变成“真外资”,未将返程投资“摘帽”换成外商直接投资,或者压根原来就没办返程投资,移民后更是没去办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变更);或者是移民了,原来境内直接投资的企业变成“真外资”,未做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变更)。。。

总之,都是在外汇登记有瑕疵情况下,就把境内企业利润汇出去,想“合规外逃”。。。

这两类被罚的首例一出,也几乎向所有“合规外逃”的资金宣战了。

只要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就将境内外汇向境外转移的行为,都构成逃汇,

对逃汇行为,轻则调回外汇,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重则判刑。

△图:外汇管理条例

4、结 论

两类首罚一开,不管你是随着“超国民税收待遇”成长起来的“假外资”,还是随着移民潮演变成的“真外资”,

只要外汇不登记或登记不合规,比如隐瞒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汇出利润都是逃汇。

那,还有没有救?也有,

要么认错交罚款补登记,要么永不购汇出去呗。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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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做跨境投资。专注境外:跨境避税、跨境并购、CRS与FATCA、境外信托与保险、离岸基金、全球资产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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