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现在,人们的生活、社会的发展几乎离不开银行,同时,涉银行类案件也在飞速增加。
近日,云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储户与银行间储蓄存款纠纷案件。原告是昆明市西山区的一名七旬老人。年迈的老人为何将银行告上法院呢?一起去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图:视觉中国
案件详情:
据原告诉称,2018 年 4 月,他在昆明某银行办理了存折,与该银行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019 年 9 月 13 日,他因需要用钱到被告处办理取款业务,中途发现不需要全部提取,于是又将钱存回了账户。
后原告陈某持存折到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存折余额已经全部取出,然而存折上却赫然显示着余额为 50795.50 元。陈某与该银行交涉无果后,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50795.50 元,及相关利息。
庭审进行时: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存折,被告则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以及银行系统内部的帐户历史明细表,用于证明 2019 年 9 月 13 日当日,原告已将其存折上的余额 50795.50 元全部支取完毕,现原告的帐户余额为零。
原告口头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然而被告表示,银行保管该视频录像的时间为 3 个月,现时间久远该视频监控录像已被其他视频录像覆盖,因此无法向法院提供。
为查清事实,法官通知当时经手原告取款业务的被告工作人员王某出庭,与原告陈某进行对质。
王某出庭称:陈某的存折上显示着余额为 50795.50 元,是因为自己书写错误。当时陈某的存折是"现取",正确的写法应是" 50795.50 "在取款金额一栏项下," 0.00 "在余额一栏项下。如果按照陈某所说的全部取出后又要存进去,必须要先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也仍需客户签字确认,否则系统做不了相应操作,但银行系统并未显示原告存款的相应记录。
对于银行提交的取款凭条的形成,王某称,陈某取款时,在银行系统记账后并启动相应交易指令,在得到柜员启动指纹授权后,系统才能打印出取款凭条,该取款凭条客户应先签字,然后柜员再把相应的现金、回单和存折交给客户确认存折信息及金额均无误后,客户才能离开银行柜台。
对于王某的陈述,陈某则表示否认。他称当时王某已经从系统中把 50795.50 元提了出来,但并未将钱交与自己,有自己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正是在此刻形成的。
后他发现不需要全部提取后,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存了进去,此时,王某并未把存款凭条交与他,只是当时就在陈某的存折上进行了修改。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一脸疑问原、被告双方谁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到底是谁到说谎?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
原告陈某在被告开户的存折,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陈某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余额 50795.50 元及其相应利息,而陈某持有的存折关于该笔款项的记载有矛盾,银行柜员王某一方面证明是"现取",一方面又在余额一栏写有余额 50795.50 元,但银行提交的陈某签字确认的取款凭条上及银行帐户历史明细表均显示陈某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已支取该账户的全部存款余额 50795.50 元,现余额为零。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西山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陈某的证据,据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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