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讨论,并形成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由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那么对于初创型的公司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那么法律法规对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的形成都有哪些规定,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股东会的效力又如何呢?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真实案例:
XX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3日,共有25名自然人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鲍XX。刘XX系该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3.38%的股权。在案涉争议产生前,刘XX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一些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及刘XX的利益,双方发生纠纷及诉讼。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刘XX曾提出由XX公司给其发放40万元赔偿或补偿款的调解方案。
2012年10月10日, XX公司办公室短信通知刘XX及其他股东,公司将定于2012年10月12日下午5点召开股东会会议。刘XX接到通知后,以程序违法为由,反对召开股东会议。
2012年10月12日,XX公司股东会如期召开,公司股东包括刘XX在内的全体股东均到会。股东会以占股权67.92%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XX公司给予每位股东发补偿款40万元,刘XX及另一位股东邢伟国签字表示不同意,刘XX也收到了补偿款40万元。
2013年7月19日,刘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2012年10月12日XX公司作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给予每位股东发放补偿款40万元)无效。庭审中,XX公司认为发放的40万元补偿款不是分红款,性质是一种福利。刘XX认为是分红款。
法院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X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同意给予每位股东发放补偿40万元整的股东会决议,刘XX系XX公司的股东,与案涉股东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上述决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关于决议内容所涉款项的来源,XX公司认为分发的款项来源于XX公司账面余额,但无法明确是利润还是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因此,XX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弥补亏损并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但XX公司未提交。
其次,关于款项的性质,XX公司辩称分发款项系福利性质。但根据通常理解,“福利”指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过节礼物或退休金等形式。从发放对象看,“福利”的发放对象为员工,而本案中,决议内容明确载明发放对象系每位股东;从发放内容看,决议内容为公司向每位股东发放40万元,发放款项数额巨大,不符合常理。若XX公司向每位股东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在全体股东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而是对每位股东平均分配的决议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
再次,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股息或红利形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的流失,损害了公司和部分股东的利益,并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律师解读:
一、关于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
(一)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二)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
实践中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况共两种,一种是程序上的问题,即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一种是内容上的问题,即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异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则不属于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三)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股东会决议
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股东会决议
4、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
5、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会决议
6、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如果公司已经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可以提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是针对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都有六类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这六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以针对任何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仅可针对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以有关主体对公司决议的效力持有异议为前提,也就是说公司决议一经做出,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有效性一般无需经法院确认。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确认有效之诉,应以股东与公司之间或不同股东之间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为前提。
三、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一般程序
1、召集
公司法规定了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主体,股东会会议的启动,需要有权主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2、通知
股东会能顺利召集的,应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等提前15日告知公司全体股东。
3、召开
按照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同时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有权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主体,主持召开。
4、记录
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应作完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列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主持等事项,并由公司备案存档。
5、表决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商议事项进行表决,并由主持人汇总表决结果。
6、决议
股东会会议经召集、通知、召开、记录、表决后,全体股东就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确认。
小结
公司经营管理无小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享有决定企业经营决策、董事监事人员选任、利润分配和分立合并等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就特别值得关注和研究。在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坚持采用上述六步法,并确保内容不违法,避免出现因为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情形出现,更要避免因为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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