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利息”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本文结合实际生活中的常见情形来分析说明——
1、没有约定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2、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如何计算?
3、约定了借期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4、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5、其他两种特定情形下利息计算方式?
1、没有约定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对利息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约定。
问: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不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借贷双方主体上,不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还是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
也就是不论借贷双方主体是谁,无约定利息,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约定不明,指的是有约定但不明确——双方在协议/借条中表明有利息,但是未能明确表述出具体的利率和计算标准。
通常体现为合同条款中:文字用语表达混乱、表达不完整、表达模糊等,从而导致意思表示的指向不清晰,无法凭借字面意思得出明确结论。常见争议情况有:
- 约定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
- 利息约定数额?
- 利息的口头约定如何举证?
比如: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但没有注明按什么标准支付;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
问:此时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不会。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以,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要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
- 自然人之间借贷,比如上述张三和李四的情况,此时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请求);
- 自然人外的借贷,比如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此时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约定了借期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解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但是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新数据为3.85%*4=15.4%)
同时,这里面会涉及两个“时间”问题:
(1)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彼时还没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解释”,此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又在此日期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那么:此日期之前部分可以从旧也可以从新(的利率规则),但此日期之后的部分则从新(的利率规则)。
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4、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总的来看,逾期利率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有约定逾期利率的:那么此时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 ——如果约定了借期利率,那么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 ——如果未约定借期利率,那么出借人主张按照当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5、此外,还有两种利息计算的特定情形:
一种是【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此时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另一种是【同时存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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