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病退条件和申请办理手续: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病退需经过申报与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退休条件审批三个环节。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历年门诊(或住院)病历、临床检查(验)报告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医疗诊断证明、医学影像等诊疗资料;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登记照3张;

(5)、本人人事档案(密封)。

正常退休条件和政策规定:

目前女性退休年龄均根据《关于女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的通知》武人社办〔2013〕42号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对于没有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手续的女性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退休的,申报单位须出具本人申请、与女职工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女职工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的随该单位参保缴费的历史(补缴历史不予认可)等相关资料,方可按申报时的身份和岗位确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以及内退职工的岗位性质,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具体退休年龄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达到正常退休条件,在满退休年龄生日当月1日至22日的工作日内,携退休申报资料到参保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单位参保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灵活就业个人窗口参保由本人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需提供原始档案资料认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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