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也就是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给出的解答更为明确,主要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旦发生工伤,那么职工的诸多权利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很多企业为了压榨员工,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必须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再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的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了申请工伤需要向人社局下设的工伤认定办公室提供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居民,住湖北省某县某镇商业街8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3474。电话:。系受害人丈夫。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居民,住湖北省某县某镇商业街8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6。系受害人儿子。

委托代理人:徐弓大,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光明,住所地某某县某镇新集镇。

受伤害职工:李小翠,女,汉族,1967年出生,居民,住湖北省某县某镇商业街87号,公民身份号:420625…..63。生前系该中心学校学生食堂工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李小翠在2016年12月19日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0日死亡为工伤(亡)。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9日上午7:00分左右,湖北省某某县某镇中心学校学生食堂职工李小翠,在炒菜过程中突身体不适想吐又吐不出来,于是把工作交给工友后自行到宿舍休息,工友炒完菜后见李小翠没回来,就到宿舍找李小翠,见李小翠趴在宿舍床上,喊她也不答应,于是又返还食堂喊另外一位工友陈某一起再次到宿喊李小翠,还是喊不答应,感觉李小翠是得了重病,于是工友就给李小翠秀丈夫打电话,但是其电话没开机,于是又到其家里叫来了李小翠丈夫王某,王某把李小翠送到该镇卫生院抢救,后又转到县医院抢救,李小翠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0日18时左右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李小翠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亡)。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对受害人李小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亡)。

此致

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诸如:工牌、签到打卡记录、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在上述工伤申请模板中,属于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面再列出构成十级伤残的工伤赔偿项目清单。

1、伤残补助金。本人7个月工资。

2、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该行业职工8个月平均工资(以通常的工厂工人属制造业为例29900元)。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主张。

3、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该行业职工8个月平均工资。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主张。其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只能按一定比例支付。(4年80%,3年60%,2年40%,不足1年10%)

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

5、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以制造业为例分三级,62/天,50元/天,37元/天。

6、停工留薪,实际治疗时间为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延长一次不超过12个月。

以上项目标准粗略估算,不算正常领取工资及医疗费外,仍然有7—8万元赔偿金额。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关于工伤的相关法律小知识,如有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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