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10年前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近2万元逾期未还,导致其上了征信黑名单,生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他多次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无奈之下,其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9年来的各种损失9万元。5月11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银行相关负责人称,男子说法并不符实,银行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目前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当事人反映如何不符实,银行负责人称细节不便沟通。

张先生调取的办卡身份证复印件

未办理信用卡,突然收到催账通知

张先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80后,平时做工程承包生意。“2012年的一天,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我爸找到我,说我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逾期欠费,让我赶紧还款。我一听就愣了,我从来没有办过建行的信用卡啊。”

接到催款通知后,张先生赶紧到银行查询,发现2011年9月20日,有人用他的一代身份证在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案发时,欠款已达1.9万余元。“当时,我即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向派出所报了案。银行通过调查、笔迹鉴定等,确认是他人冒用了我的身份。”

张先生后来获悉,冒用他身份的人姓闫,也是秦皇岛人。“案发前,我和闫某并不认识,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我的身份信息的。”张先生说,案发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曾和他一起向警方报案,由于立案标准等原因,当时并未立案。“期间,我曾多次到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要求银行及时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后来,张先生又向警方求助,民警称案件属于银行卡诈骗,嫌疑人诈骗的是银行的钱。按正常流程,应该由银行和他一起报案,因为银行是第一受害人,他是第二受害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银行方面对案件一直不太积极。”

张先生后来获悉,办理信用卡必须执行“三亲”制度,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我分析,银行之所以报案不积极,可能是担心银行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几年后恢复征信记录,但名下欠款一直未销

“信用卡不是我办的,我连卡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更没花卡上一分钱,不可能替闫某还账。”张先生介绍,由于闫某一直未还款,案发不久,他就上了征信黑名单。

“我是做工程承包的,征信上黑名单后,不能办理贷款,导致资金短缺,工程停止;不能与合作公司签订合同,打不了款;也不能贷款买房、买车……”张先生说,比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失信给他心理和名誉上带来的影响。“那几年,天天吃不好,睡不香,一直在为恢复征信的事奔走,身心俱损,备受煎熬。”

2017年,经过张先生坚持不懈的努力,银行终于恢复了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但所欠账目一直没销。“我仍是欠款人,几年下来,欠建行本金1.9万,利息约10万元”。张先生说,报案后,银行虽不再向他催账,但他不能替闫某背着这个账。

张先生说,2017年以后,他继续向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反映,希望彻底消除此事对他的影响,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9年来,先后往银行跑了不下百次,光路费就花了1万多元。”张先生说,后期,他电话联系上了闫某。“闫某让我私了,但一直没有露面,后来也就不了了之。”

2020年底,张先生向银监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负责人联系张先生称,银行对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很重视,银行内部正走核销流程,过不了多久,张先生名下的欠款就会被核销(张先生留有录音)。

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该负责人称,张先生的案子之所以用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核销需要有立案程序,由于当时没有立案证明,需要走内部责任认定,而内部责任认定又比较麻烦,所以耽误了这么久,希望张先生给她一点时间。沟通中,银行负责人多次强调,张先生不用管名下的欠款,银行会处理好的。“账可以给你核销,就不用纠结这事了,别堵心了。”

银行该负责人称,经她了解,当年与闫某一起到银行办信用卡的有4个男子,其中一人比较胖。由于张先生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很清楚,银行工作人员以为持证人是张先生本人,就给办了,没想到其是冒充的。

张先生打印的信用卡明细

男子起诉银行索赔9万,银行:当事人说法不实

由于欠款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21年初,张先生将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起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赔偿他各项损失9万元并向他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诉讼,但尚未正式立案。

张先生说,法院受理诉讼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人员曾找他调解,称银行核销账目后,愿意赔偿他1万元,张先生没有答应。此后,张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银行这几天一直联系我,让我删掉网上的帖子,我没有同意。”张先生说,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公平审理此案。

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5月11日上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张先生发在网上的帖子他们看到了,“事实不像张先生反映的那样,我们已着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员工的权益;我们没有接受采访的权限,采访需与分行联系。”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其会向分行汇报此事,如果分行同意接受采访,会与记者联系。

5月11日下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复华商报记者,一线网点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权利。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他们在业务能力范围内已经处理完毕。“张先生发布在网上的内容不属实,分行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张先生反映的内容具体哪些方面不属实,她不便作细节上的沟通。

“我就想弄清楚,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相关人员是否违法犯罪?如果违法犯罪,该追究法律责任就追究法律责任。当然,我有责任我负。”张先生说,他起诉银行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律师:银行未认真审核申请人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是什么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受害人如何维权?银行在类似事件中有无责任?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介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依据《刑法》规定,涉嫌两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中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条款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款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第三人(冒名的人)涉嫌哪个罪名,要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准确认定。

王玉琴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类似案件中,银行违反上述规定,没有认真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信情况、签名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冒用受害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银行和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银行与第三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注销信用卡;删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赔偿受害人损失。”王玉琴说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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