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重庆保监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重庆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经查,利宝重庆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违法行为。

决定书显示,2019年1月至4月,利宝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分5次向某广告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合计18.49万元;向某餐饮公司支付纸巾盒宣传品费用3万元。上述共计21.49万元资金实际用于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激励费。其中17.49万元虚列费用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利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谭春艳应承担管理责任,业务部经理李方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谭春艳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方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尹渝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

主要负责人:谭春艳

当事人:谭春艳

身份证号:51021319740503****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当事人:李方

身份证号:51010819791116****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经理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当事人:尹渝春

身份证号:51022219730513****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宝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

2019年1月至4月,利宝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分5次向某广告公司支付印刷费用,合计18.49万元;向某餐饮公司支付纸巾盒宣传品费用3万元。上述共计21.49万元资金实际用于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激励费。其中17.49万元虚列费用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

利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谭春艳应承担管理责任,业务部经理李方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9年2月至4月,利宝重庆分公司个人代理业务部业务员将113笔个人直销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保费合计26.91万元,共套取佣金5.26万元。其中有92笔虚挂业务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对应保费合计23.50万元,套取佣金4.62万元。

销售管理部经理尹渝春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谭春艳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方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尹渝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8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