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陈有西律师因为代理王振华的案子而备受注目,其辩护行为乃至辩护的观点都被网友各种抵制甚至谩骂,那么该如何看待陈有西律师因为给王振华辩护而陷入舆论漩涡呢?
这一片骂声,到底是对社会不公汹涌而来的仇富情绪?还是表达法治被践踏的愤怒?
先来问一个问题,律师该为“坏人”辩护吗?
首先,我们都不否认,坏人也有得到辩护的权利。
律师是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辩护的,如果这是一个好人,律师为其辩护就是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如果这是一个坏人呢?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进行辩护?
举例,一个变态残忍的杀人者,毫无因由杀害了2名花季少女,证据确凿,依据法律,应该判处死刑。但审查起诉机关提供了存疑的证据,证明该嫌犯杀害2名少女前还对其中一名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律师有必要为存疑的强奸罪辩护吗?
其实对于结果而言,这个人都是救不了的,单故意杀人罪已经足够判处死刑。
但即使罪大恶极之人也有不被冤枉的权利,律师的作用就是查清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冤枉的权利。
网上很多人说,当一个律师为当事人减轻罪责甚至脱罪的话,这个律师其实就是法律的罪人!
这个不敢苟同,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和律师属于控辩双方,像一场拔河比赛,但是双方都不是犯罪现场的亲睹者,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只能根据证据尽力还原事实,此时律师只是履行职责,恢复事态原貌,最终由审判机关进行定罪量刑。
陈有西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其最基本的职业原则就是为委托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全力辩护,否则律师这一行业的存在就毫无意义。
周立波在美国非法持枪铁证如山,但律师抓住警察执法程序上的漏洞,成功为周立波脱罪,这就是律师的职责。
这么说来,周立波的律师是否是罪恶的帮凶,是法律的罪人?
非也,实体法是法律,程序法也是法律,警察通过违反程序法来指证周立波违反了实体法,就是通过一个违法行为来追究另一个违法行为,这是不合法的!
就王振华案件来讲,结果有罪还是无罪?是强奸还是猥亵?不是靠王振华或陈有西律师的空口白话定性的,而是要讲证据的,而所有律师的职责义务就是为他的当事人做最轻化的刑罚辩护。
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辩护的权利,不论是强奸犯还是杀人犯,这是法律的程序正义。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不让律师说话。
事实上,很多的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没有律师为他们说话或者律师讲的话没有被采信。
所以,网上很多的批判与讨伐,其实是自己充当了“法官”的角色,我们了解案情的渠道基本来自媒体和网络,由于我们没有看到相关证据,我们了解到的事实和案件真实发生的事实是否一致,根本无法判断。
网络上人云亦云的对陈律师代理富豪案件这件事口诛笔伐,有种墙倒众人推的意味。
孙律师认为,陈有西律师陷入舆论漩涡不应该是因为接了富豪的案子,而是在庭审之外发表的言论引起了群愤,才成为了众矢之的。
陈有西律师在庭审之外发表的言论是否恰当?
先不说内容,陈有西律师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发表声明。
因为此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陈有西律师的声明违背了不公开审理的初衷。
所以,在法庭上可以就事论事,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但法庭之外,所有庭审参与人都应当缄默其口。
关于此案,尚未尘埃落定,作为旁观者,我们应当避免被情绪绑架。
有些网友指责陈有西律师为了1200万元的天价律师费出卖了良心,逾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甚至“贴心”的换位思考,如果王某性侵的是陈有西律师9岁的女儿,他还会为一个流氓一个畜生一个人渣做无罪辩护吗?
甚至有些网友呼吁:鉴于在王振华的案子里,陈律师已经彻底沦为金钱和资本的奴仆,完全背弃了他口口声声捍卫的法律精神,不但遭到全国公众的强烈谴责,也受到了坚持正义良知的法律人的唾弃,所以,必须重罚陈有西,重审重判王振华!
关于王振华案的事实和真相,孙律师并未详尽了解,对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置评。
和大家一样,对于性侵儿童的行为,孙律师也认为不可姑息,应当从重、加重处罚。
但舆论不应该去影响审判结果,收取了多大数额的律师费也与案件本身并无干系,把矛头指向法定的、每个人都该享有的辩护权更是盲目的、不妥当的。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二人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司法机关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故该判决合法有据。
关于此案,应该有的思考是,是否应该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对于保护幼女,我们的法律是否健全?该如何推动法治进程,来保护此类弱势群体?
中国法治的进步,人人有责。
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网民,都应该依法、理性、客观、冷静,为捍卫中国的法治,为维护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实现个体价值的同时,为这个国家、这个时代,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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