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
(9)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0)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四)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也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为《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为《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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