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八章为风险管理。近年来金融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准备金计提政策标准不统一、不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2〕 20号)计提准备金,证券业、保险业等没有统一的准备金政策,准备金应从费用中计提还是从净利润中计提,也没有统一要求。再如,代客理财等表外业务快速发展,但刚性兑付问题使表外业务的风险内生化,并且“过桥”性质业务使风险沿着委托链条传递等。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风险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结合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明确金融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政策框架,要求金融企业风险控制应遵循全面覆盖、逆周期管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等原则。

二是在管理环节方面,增加了对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环节具体操作规定。

三是在风险缓冲方面,梳理了风险缓释的不同层次,金融企业应适当采取资产证券化、购买保险、运用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规避风险,对准备金计提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同时,为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四是在管理手段方面,基于财务报表分析,增加资产负债管理和现金流管理等要求。

五是在重点风险方面,从关联交易、表外业务、委托业务、受托业务、担保业务等五个方面,结合相关领域新的风险特征,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予以明确。

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总体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经营特点和外部环境,围绕经营目标和业务发展战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

第七十三条【基本原则】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覆盖、逆周期管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等原则,确保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资本和流动性充足。

第七十四条【风险识别与计量】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全面识别风险事项,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以及风险的叠加对企业流动性、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性水平等财务运营指标的影响,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量。

第七十五条【风险监测】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以及其他方式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各类风险及叠加导致财务风险的日常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

第七十六条【内部控制】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规范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和授权审批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对金融业务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十七条【信息化】金融企业应当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并与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或建立信息共享,采用系统化、自动化的方式收集、整理,形成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数据,并持续跟踪、分析,满足风险控制工作需要。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测和技术更新,确保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第七十八条【风险缓释】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的程序,采用适当的风险缓释工具,管理自有资产和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金融企业应当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金融企业采用信用违约互换或类似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的,应根据真实需求背景决定发起交易和进行交易决策,严格遵循预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准备金】金融企业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工具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切实发挥准备金的风险缓冲功能。准备金包括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有关金融资产、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通过计提损失准备(针对预期信用损失)及时足额地反映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合同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披露作出上述估计和判断所使用的方法、模型、假设和重要参数。金融企业应定期检查损失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并结合上期实际发生与预估损失偏离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金融企业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未足额计提的差额部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增加分红。金融企业原则上计提损失准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超过2倍的部分,年终全部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从净利润中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准备。

第八十条【资本缓冲】金融企业应当科学制定资本规划并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规模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本充足、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资产负债管理】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金融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特征,定期评估期限结构、成本收益以及现金流匹配状况,对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及时动态调整。

第八十二条【流动性风险】金融企业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流动性应急演练。

金融企业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确保及时满足支付需求。

金融机构应当科学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合理控制对同业业务的依赖程度。

第八十三条【关联交易】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金融企业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公允原则。金融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缴纳税款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八十四条【表外业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等风险指标,计量资本占用,计提风险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对复杂交易结构的表外业务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实质评估和审查,防止风险隐匿。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五条【委托业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制定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对于委托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委托业务掩盖风险实质、规避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八十六条【受托业务】金融企业应当准确界定相关受托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金融企业受托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八十七条【资管业务】金融企业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依法募集资金,依法核算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八十八条【担保业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主营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十九条【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有效防控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风险传递;因综合经营等需要发生内部交易的,应当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综合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风险水平,以及被投资机构的财务风险状况及其对集团的影响,对各类风险实施并表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确保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明晰股权关系,减少交叉持股、多层控股以及对非金融企业参控股,避免造成风险防控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风险隐匿、资本重复计算等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投资设立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不得利用结构化主体、离岸金融中心等隐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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