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田勘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诸多重要文件,其中《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排在首位通过。这表明中央将科技伦理建设作为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要旨在于,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科技伦理是理性的产物

科技伦理是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不只是涉及科学研究中的伦理,也不只是科研人员要遵守科技伦理,还包括科技成果应用中的伦理。例如,手机App下载的同意条款和医院治病时的知情同意等。如果把人类文明的演化当作一个永无止境的征程,人类奔向更高文明的原动力就是科技和创新。但是,仅有动力还不够,还必须能识别方向,科技伦理就是指引科技造福人类的导航仪。

科技伦理是理性的产物。最根本的理性是,要求科技创新和成果只能有益于或最大限度地有益于人、生物和环境,而不能损伤人、损害生物和破坏环境,即便不可避免地会不同程度地损人毁物——如药物的副作用,也要把这种副作用减少到最低,甚至为零。在具体的伦理规则上,还应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衡择其轻。

科技伦理最早起源于人类的生活,在今天有了更多更新的内容,因此迫切需要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应对今天科技创新所带来的诸多挑战,需要更多、更细的科技伦理来规范科研行为和科研成果的使用。

科技伦理需要有预见性和探索性

不过,提出和遵循科技伦理不仅是有益于所有人,也有利于生态和环境,否则就会让所有人都陷入灾难和失败,甚至有可能毁灭人类社会。霍金生前就多次谈论人工智能可能毁灭人类。尽管人是理性的并因此诞生了科技伦理,但人类也有一些非理性思维和行动,也因此在历史上产生了一些违背科技伦理的非理性行为,甚至是兽性和反人类的行为。在今天,这样的危险并未消除。

二战时期,纳粹德军和日军用活人(俘虏)做试验,既违背了科技伦理,更犯下了残害人类和反人类的罪行。尽管人体活体试验获得了一些科学数据和原理,但建立在伤害人、毁灭生命之上的科学研究是绝对不能为人类社会所接受的。因此,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产生了《纽伦堡法典》(1946年),1975年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又修订了《赫尔辛基宣言》以完善和补充《纽伦堡法典》,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联合发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指南》,对《赫尔辛基宣言》进行了详尽解释。再到1993年,WHO和CIOMS联合发表了《伦理学与人体研究国际指南》和《人体研究国际伦理学指南》。2002年,WHO和CIOMS修改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提出了需要遵守的21项准则。

这堪称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详尽和重要的科技伦理之一,体现了生命伦理的知情同意、生命价值、有利无伤原则。当科技创新成为今天人类最重要的活动,以及人类需要科技创新才能快速和有效地推动人类文明向更高阶段发展之时,科技伦理又有了大量的新范畴、新内容和新进展。人类基因组和基因编辑、人工生命和合成生命、人工智能、5G技术、机器人、脑机接口、人脸识别、纳米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精准医疗等,都是今天科技创新和科技研发的新领域,也关系到所有人的福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伤害人,甚至让人类走向灾难和毁灭,如此,科技伦理的导航和规范作用就极为重要和显著。

因此,科技伦理需要有预见性和探索性,在一项研究和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必须要求有相适应的科技伦理来规范。

与我国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相适应的是,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伦理道德专业委员会也正在计划针对不同行业的人工智能设立和制定种种伦理规范,如智能驾驶规范、数据伦理规范、智慧医疗伦理规范、智能制造规范、助老机器人规范等。

同时,由于人的非理性和逐利性,也导致今天人们在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和科学研究时既可能违背已有的伦理原则,还可能因为新的伦理原则尚未建立之时,在新旧之间、有规定和无规定的结合部打擦边球,产生有违人类伦理的或争议极大的科研行为,以及科研成果的不当使用。

建立新的科技伦理极为迫切

尽管人类坚信所有科研和创新都是为了造福社会,但是科学探索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一种未知甚至无知的状态,人们并不清楚这样的探索和结果应用于人类社会、自然界会产生什么后果、有无潜在风险。

由于在科研中认知有限和认识不足,也就可能有意无意地突破原有伦理规范、形成新的伦理缺口,这就需要国家层面的权威机构来辨识和研判科技探索和成果应用时潜在的风险和后果,建立新的涉及各具体学科和范畴的科技伦理也变得十分重要和极为迫切。

当前,有一个涉及前沿科研的极具风险的研究就是如此。比如,有研究人员认为,CCR5基因是导致人被艾滋病病毒(HIV)感染的帮凶,于是在试验中对新生儿敲除了这一基因,以期永远预防艾滋病。

这一科研的初衷也许是积极的,然而,由于伦理审查不严,导致这一研究存在巨大风险,既有可能违背既有的生命伦理四大原则——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又有更大的实际风险。敲除CCR5基因固然可以预防艾滋病,但是它的免疫功能、抗癌功能等其他有益于人的作用也会随之完全消失。这实际上是因为并不了解CCR5基因的全面用途而导致的伦理审查失责。由此也可以看出,建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和制定各个学科和多学科研究及成果应用的伦理规范,有多么重要和多么迫切。(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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