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月21日有效期满,为保障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1月1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正式发布新版《实施细则》。根据其内容,修订后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现行仍保持一致;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门槛有所提高;确定了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限购前已在深圳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有纯电动还要买燃油车需在2021年底前申请

新版《实施细则》将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并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细化分类是为了便于指标使用、管理、更新延续。

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其中,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目前完全保持一致。即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这两类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值得一提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目前仅拥有一辆纯电动车或持有纯电动车指标的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最低纳税额提至5万元

新版《实施细则》对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做出了5大明显调整,具体包括: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3万元调整至5万元;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明确了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同时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 1(纯电动)”中的“ 1”政策。

但个人申请增量指标与现行的《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个人纯电动车指标“1 1(纯电动)”政策将继续实行,即个人名下只有1辆小汽车时,还可以申请1辆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此外,个人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1 1(纯电动)”政策。

限购前登记注册车辆更新时一律发牌

在更新指标方面,新版《细则》新增了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增加了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了“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

优化了关于黄标车更新管理规定,新增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的规定。

新增了“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的规定。

明确了出租车、教练场、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可依据主管部门文件申请其他指标的车辆,在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后,不能申请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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