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东阳光药(01558)公告,有关公司原控股股东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于公司的全部股权权益事宜,根据东阳光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以2018年7月31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以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至2018年7月31日作为过渡期间的损益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进行审计确定。

根据协议约定,在过渡期间,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归属于标的资产的收益由东阳光享有;所产生的归属标的资产的亏损,由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东阳光补足;

若标的公司有向股东分派现金红利的事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所获派现金红利同等金额的现金向东阳光进行补偿;若标的公司有向股东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事项,则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所获得的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交割至东阳光,东阳光无需另行支付对价。过渡期间的损益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确定。

公司已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于过渡期间损益进行额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1567号。根据审计结果,过渡期间,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42亿元,上述过渡期间内实现的收益由东阳光按持股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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