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商场如战场!公司对外经营的过程就是风险不断累积的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股东实缴出资到位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家以个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难免会承担公司债务,故齐精智律师提示中国首富王健林和和国民老公王思聪的共同选择,以个人身份成立不对外经营的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出资设立对外经营的市场主体,才能切实有效的隔绝风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 股东即便实缴出资到位,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的情形。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在以下特殊情形中,即使公司的股东实缴

出资到位,在公司发生清算时或者否定公司人格时,实缴出资的股东一样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2、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清

算。

3、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4、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 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6、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7、 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

产。

8、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9、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二、中国首富和国民老公如何成立公司对外投资?

2007年4月27日,王健林和王思聪个人实缴出资成立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有一家企业,即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9.76%,王健林持股0.24%。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共计投资企业多达58家,作为市场主体对外经营。

1、 企业对外经营才会产生法律风险,在上述企业结构中对外经营的是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其股东的股东王健林和王思聪,所以企业经营风险均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即便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要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王健林和王思聪并非是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故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法律承担对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外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

3、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承担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由于王健林和王思聪个人是实缴出资成立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所以只要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不发生解散清算,王健林和王思聪个人永远不会对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解散清算仅发生在以下情况之下:

1、公司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诉讼解散。

在上述解散清算的情形中,只有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均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公司股东会、公司债权人有权利解散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但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根本不对外实际经营,所以不可能有债权人,故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在客观上不存在解散清算的法定事由,除非王健林或同意。

三、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分取红利、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个人作为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金转增资本时,公司作为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对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提出的理念: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是类似理念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税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内居民作为股东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综上,请相信中国首富和国民老公的共同选择,以个人身份成立不对外经营的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出资设立对外经营的市场主体,才能规避风险。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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