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牧羊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12月6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此案系最高法2017年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李美兰(许荣华妻子)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的相关连案件(2009年9月18日,许荣华妻子李美兰向扬州中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将股权转给陈家荣属无效,主要理由是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许荣华把股权转让给陈家荣,事先未经过她本人同意)。
今日上午9时15分许,庭审开始。由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此次庭审进行了直播。
江苏省高院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方申请江苏高院集体回避
庭审伊始,上诉人陈家荣、范天铭均提出,要求包括合议庭成员在内的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而被上诉人许荣华则要求法庭驳回该申请。
范天铭当庭陈述,由于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而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李玉生,与许前飞曾经是正副职的同事关系,夏正芳庭长是许前飞违法启动李美兰案时的庭长,均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回避。
上诉人陈家荣一方提出,本案的指定管辖,并非最高法指定,也不是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而是法院内部以“明传电报”的方式指定管辖。正是由于程序发生了不公正,才导致实体审判乃至一审判决严重不公正。基于此,才申请回避。
据悉,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高院以“电传”的方式,向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凡此类案件统一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回避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许荣华说,牧羊股权纠纷案当时在扬州市进行仲裁、审理及刑事举报,背后有范天铭通过行贿手段对其他股东实施打击报复,在此背景下,许前飞通过指定管辖,将此案集中到南京市中院审理,这是合理合法的。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只涉及到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回避,不涉及法院集体回避。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前飞干预牧羊案审判,采取了不公正、不透明、不诚信,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
9时55分,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10时15分,审判长宣布,驳回上诉人的回避申请,继续开庭。审判长解释,对于申请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这是管辖问题,不属于开庭审理阶段需要处理的问题。对于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经研究决定,并报院长批准,不同意回避。
上午的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还就该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胁迫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请求法庭查清胁迫主体、胁迫过程、胁迫细节,如何实施胁迫等问题。”陈家荣一方说。
13时许,法院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审理。
被上诉方认为江苏高院前院长被处分与该案无关
据悉,早在11月21日的庭前会议中,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曾就江苏省高院前院长许前飞是否干预此案有争议。而合议庭明确表示许前飞没有插手本案,并认为这与本案关联性不够,许荣华方面也称,“许前飞干预”说是对许前飞的恶意诽谤。”
记者检索到,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去年7月24日通报了对江苏省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其中提到,“许前飞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决定给予许前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对于该通报,许荣华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说通报中的这个处分跟许荣华案有关完全是诬告陷害,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跟本案有关。”
许前飞有无干预牧羊股权纠纷案?红星新闻记者12月6日中午拨通了许前飞的手机。“是记者的话,就别给我打电话了。”许说完便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向许前飞发了采访短信,截止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牧羊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缘起>>>
看守所签转让协议引发是否“胁迫”争议
这起牧羊股权转让纠纷案,源于十年前的一份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案一审判决,2008年9月11日,许荣华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次日,他给范天铭等人写信:“只要有利于牧羊的发展,需要退股也是可以谈的。”同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牧羊集团15.51%的股份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
之后,许荣华称签协议时受到“胁迫”,希望撤销协议。2009年9月23日,他向扬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7月5日,扬州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
两个多月后,许荣华转向南京市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当年12月5日,南京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而在当年6月16日,陈家荣已与范天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17.02%的股权转让给范天铭。
2016年12月8日,许荣华将陈家荣列为被告、将范天铭列为第三人,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立案。鉴于案情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鼓楼区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报请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市中院于12月12日受理此案。
2018年8月3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许荣华诉陈家荣及第三人范天铭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返还股权。
宣判后,陈家荣、范天铭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许荣华的全部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摄影报道 发自南京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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