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针对此次修法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回答了记者提问。
“此次修法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张桂龙在谈到此次修法的意义时表示,为确保三孩生育政策顺利实施、取得成效,需要综合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各项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重大调整?此次修法优化了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张桂龙表示,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后,党中央统筹人口发展战略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也是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此次修法还包括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规定。“婚育年龄推迟成为影响我国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张桂龙表示,婚育年龄推迟,女性的最佳生育时间将被压缩,降低了生育多胎的可能性。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一段时间以来,养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针对各地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问题,此次修法明确,将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托位50万个,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法律对主要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张桂龙说。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此次修法在现行法律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另外,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针对原来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此进行了删除。
“此次修法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法律制度,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张桂龙表示,近期,有关方面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在抓紧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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