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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16:25 15次浏览 财经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华安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600909 证券简称: 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4

债券代码: 136020 债券简称: 15华安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5

回售简称:华02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日

特别提示:

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5华安02”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回售登记期内(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15华安02”票面利率调整的决定。

本公告仅对“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相关文件。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限申报回售的“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11月2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票面年利率为3.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票面利率90个基点,即票面利率为4.7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华安02(136020)。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3.80%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6、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5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票面金额:100元/张。

8、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9、起息日:2015年11月2日。

10、付息日: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11月2日一起支付。

12、发行时信用级别: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5)010200),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5。

2、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工作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1月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华安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3.80%。每手(面值1,000元)“15华安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华安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华安02”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工作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5日(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10090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华安02”债券。请“15华安02”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华安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伟

联系电话:0551-65161888

传真:0551-65161627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胡淑雅

联系电话:025-83387750

传真:025-8338771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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