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692,131,346.45元,违约金46,288,412.09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案件,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应诉通知书》【(2018)京民初104号】,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原告: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艳芳

被告1: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2: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杰

被告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2、诉讼事由

2016年6月29日,工大集团与新华富时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富时工大2号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融资7.5亿元人民币,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大高新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资管计划已于2018年1月15日投资期限届满,工大集团未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价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692,131,346.45元;

(2)判令被告1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46,288,412.09元);

(3)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

(4)判令被告2和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相关案件,并根据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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