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919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1104244Q

负责人:杨桦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星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41340F

法定代表人:王同贵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1278X6

法定代表人:熊强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

第三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80224R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4号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华信信托申请70,000万元贷款,期限四年,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项目销售进度及计划还款,贷款用途为沈阳友谊时代广场项目后续开发,该贷款由沈阳星狮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1号等,建筑面积103,100.10m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5826号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笔贷款实际提款70,000万元,已偿还本金金额50,160万元。于2019年7月1日逾期贷款本金9,840万元,由于该部分贷款逾期,致使剩余借款本金10,000万元全部提前到期,该部分贷款亦发生逾期,上述逾期借款本金共计19,840万元。截至目前,沈阳星狮已偿还3,201万元。

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华信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托受益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令华信信托将上述贷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现上述借款已经逾期,被告未能偿还,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编号华信贷字151171017号《信托贷款合同》下所欠贷款本金169,088,186.04元及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7月29日,罚息共计221,928.25元;从2019年7月30日起,以本金169,088,186.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的1.5倍计收罚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1号等,建筑面积103,100.10m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5826号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起诉状》;

(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919号)传票。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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