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车位开发商没有备案怎么办

2023-03-23 18:14 27次浏览 财经

近期房地产市场可谓乱成一锅粥,很多开发商在之前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往往选择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等各类途径来融资以启动房地产建设项目。可随着突如其来的银行对地产行业的贷款收紧政策,加之房地产企业自身大多粗放式经营,缺乏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风险防控以及充足的资金储备,一时间,很多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一大波债权人蜂拥而至,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开发商各类资产,随之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式的问题还在发酵,请往下看:

一、案情回顾

家住昆明的李先生于2012年向A 开发商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全额支付了购买车位的款项。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开始使用该车位,但开发商一直以不具备备案条件为由,推诿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产权证。

2015年12月1日,李先生发现其购买的车位已经被昆明市某人民法院查封。经向法院了解获悉:该车位目前未办理任何网签备案登记。因A 开发商对外负债,故A 开发商的债权人通过法院将该车位进行了查封,且即将被拍卖。面对该种情况,李先生该如何维护其权益?

案情如图所示:

二、指点迷津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认为,李先生当务之急是阻止车位继续被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1、如何提起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上异议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图示如下:

2、本案中李先生如提起执行异议,是否能够得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据此,律师认为,李先生如提起执行异议,该异议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得以支持。

三、律师提醒

为防止上述一类案情再次出现,孙文杰律师提醒各位:

首先,购买商品房时,应多了解所购房屋基本信息(如房屋建盖进程,及各项证照申领情况)。2016年,全国各地陆续使用新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云南省也已经于2016年2月1日开始适用。该新版合同要求开发商对更多的房屋信息予以披露,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多留意该部分内容的披露情况。

其次,即使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也勿掉以轻心,应当尽快督促开发商到住建局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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