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12日,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委员会(区金融办)正式印发《越秀区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内主板直接上市的越秀区企业,可一次性获得150万元奖励。

《管理办法》明确,越秀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由越秀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越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改制上市并开展相关工作、成功上市(直接或间接)的企业,均可按《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拟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1、拟在境内直接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2、拟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境外上市申请,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文件的企业。

企业在国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并购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越秀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区外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同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越秀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也可参照相关条件,申请享受对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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