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3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场内简称:交银新能)
基金主代码 1649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3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
公告依据 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
交银新能 新能源 A 新能源 B
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
164905 150217 150218
易代码
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简
称“交银新能”,基金代码:164905)、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场内简称“新能源 A”,基金代码:150217)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源 B”,基金代码:150218)。其中,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监许可【2014】1442 号
的文号
自 2015 年 3 月 9 日
基金募集期间
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
2015 年 3 月 25 日
期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9,720
新能源 新能源
份额级别 交银新能 合计
A B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3,394,671,927.89 – – 3,394,671,927.89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605,242.55 – – 605,242.55
(单位:元)
有效认购份额 3,394,671,927.89 – – 3,394,671,927.89
募集份额(单
利息结转的份额 605,242.55 – – 605,242.55
位:份)
合计 3,395,277,170.44 – – 3,395,277,170.44
认购的基金份额
20,000,800.00 – – 20,000,800.00
(单位:份)
其中:募集期
占基金总份额比
间基金管理 0.5891% – – 0.5891%
例
人运用固有
基金管理人于 3
资金认购本 月 19 日运用固有
其他需要说明的 资金认购本基金
基金情况 – – –
两千万元人民
事项
币,认购费用
1000 元
其中:募集期 认购的基金份额
495,074.77 – – 495,074.77
间 基 金 管 理 (单位:份)
人的从业人
占基金总份额比
员认购本基 0.0146% – – 0.0146%
例
金情况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5 年 3 月 26 日
注:
1、按《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未认
购本基金。
4、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 1,959,699,571.00 份,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 1,435,577,599.44 份。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015 年 3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 2.5%,因此交银新能源 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为 5.5%(=2.5%+3%)。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
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本基金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
月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 A 与新能源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5)如有疑问,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om )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免 长 途 话 费 ) ,
021-61055000 咨询有关详情。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将来表现。分级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
交银新能源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关注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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