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当地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供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别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2)主要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5)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未利用支付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与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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