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案件。

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20盒由香港港兴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10盒由西藏康复体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伟哥”、25盒由青海西宁市艾力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虎虎生威”,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经查,上述产品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及添加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违禁品成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22000元整。

在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为职业打假人,以知假买假索赔为生。被告以原告系为索取赔偿而购买其商品且原告并未食用涉案药物,该药物并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护呢?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案在攸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责令被告将所售的违规药品全部销毁,由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000元。

编辑:张玲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