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提要)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出台,不少投资者都关心起购门槛、利率、流动性等问题,这里为大家做个梳理。

央行日前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推出大额存单。在各方评论“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时,更多投资者的疑问是,这会给自己带来怎样实质的影响?

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大额存单的几个基本点。

30万元起购 期限更多选择

所谓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个人投资者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这一标准低于存款保险上限50万元,因此是可以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的。

与传统的存款相比,大额存单更为灵活。这一点体现在存期选择更多,包括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比普通存款期限的7个品种多了9个月和18个月两个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人对期限配置要求。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从目前来看,首批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局限在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而93家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还没有发行大额存单的资格。不过据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这些具有资质的银行也尚未真正发行大额存单,这或许是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各家银行尚处于准备阶段的原因。

利率水平有待观察 质押有利变现

对储户来说,大额存单有没有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是利率水平决定的。根据《暂行办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这一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的约束被认为是大额存单意义所在。但考虑到初期限制在10家银行内发行,所以短期对银行负债成本冲击可能并不大。有分析预计,大额存单的利率水平可能比较接近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但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来说可能较低。

据了解,大额存单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

除了收益性,投资者还会考虑流动性。在存期选择较多的基础上,大额存单还有一大特色在于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

我们知道,通常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期限内是无法提前赎回的,而大额存单则不同。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央行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对投资者来说,也应该仔细地了解有关规定,以保证自己享有良好的流动性。

此外,大额存单也能用于办理质押,比如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持有证明。

可以说,相比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大额存单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销售能给到投资者更多便利,同时期限上有更多选择,但投资起限更高、发行机构有限、收益率未知则是未来需要观察、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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