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券记者 陶炜
3月9日上午,超华科技(002288)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庭上,双方对于揭露日认定等并无争议,但在案件重大性问题上存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超华科技方面存在调解意向。
重大性成争议焦点
2017年12月15日晚间,超华科技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83号),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文件指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期间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由于证监会的处罚,不少投资者对公司进行了索赔。《金证券》记者了解到,3月9日上午,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重大性问题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超华科技一方认为,公司虚增利润的金额较少,本案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不过,投资者方面的律师并不这样认为。“超华科技在揭露日当日跌停,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超华科技跌幅接近20%,这充分显示了超华科技股价从虚高价格向真实价格回归的剧烈过程。司法实践中,股价受影响程度是考察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首要标准,根据该标准,本案符合重大性标准是毫无疑问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此前,证监会旗下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曾公开表示,尽管超华科技虚增绝对数额不大,但占当期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比例较高,敦促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
存在调解可能
尽管重大性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在庭审中,超华科技和多数原告投资者均认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这与《金证券》“易索赔”频道之前展开征集的范围是一致的。从目前的进程来看,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且2017年9月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这一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预征集,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不过,双方在损失额度认定上有争议。超华科技认为,本案应参考佛山照明案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扣除系统风险;而投资者一方则并不这样认为。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
尽管分歧较多,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这意味着该案有可能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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