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满15年,又到达法定年龄,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也就剩余的钱)可以让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支付丧葬费(4个月的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抚恤金(8个月的死亡当月的养老金工资)。这个是以广西为例。这种情况你个人账户当中有多少余额,那么所有的学都是可以继承的。哦,在这里讲的是继承,并不是退回。只能继承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并不能继承,统筹账户当中的钱。虽然交了可能有10万块,但是60%以上都属于统筹账户当中的钱。可能你交了10万块,但是你个人余额当中的钱,只有个4万块钱,所以说不要觉得这个钱怎么会这么少?因为大部分都属于统筹账户的钱,而且这个统筹账户。不归个人所有,她就归国家所有了。

全国各地或各个时期执行的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在这里以重庆市目前执行的标准作答:根据渝人社发[2014]110号文规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支付标准为:1.丧葬费2000元;2.抚恤金 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滿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3.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领款人持1.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领款人与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法院宣告死亡等向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局申报。

相关推荐